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民事案件提出法官回避的情形是什么?

民事案件提出法官回避的情形是什么
  
  一、民事案件提出法官回避的情形是什么
  
  1、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l)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以上规定所称的审判人员是指本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二、民事阿年申请回避有什么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另外,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为了保证诉讼案件的公平公正,民事诉讼法中有专门有一项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回避制度,虽然在审判活动中并不经常用到,但是他确实是当事人手中的得一把利剑,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可能遭到侵犯,当事人应当拿起利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公司拖欠工资找什么部门处理
      公司拖欠工资找什么部门处理建议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和投诉,催讨被拖欠的工资。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医疗过错等级标准是怎样的
      医疗过错等级标准是怎样的?一、医疗过错等级标准是怎样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纺:一级......


·做股权转让的时候股东去不了怎么办
      如果对方故意躲起来说明他有可能不同意转让,也可能故意阻止股权的转让。在一方故意躲起来不接书面通知情况下,因为《公司法》对“书面通知”送达方式......


·认罪答辩态度对量刑的影响是什么?
      我国是一个法制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生活中每一个人都需要遵守法律,如果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就会收到发法律的严厉制裁,一般在具有确凿的证据之前不能对......


·每个人都有犯错的经历,但是个人的错误对别人不见得有多大的影响
      每个人都有犯错的经历,但是个人的错误对别人不见得有多大的影响,而某些机关的错误就会影响多人了,比如说交通事故认定部门的错误就会导致受害人无法......


·哺乳假从什么时候算起2023
      哺乳假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哺乳假是除国家规定的产假以外的延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哺乳假的时间长短规定由各地视情况而......


·在我国买房子不能过户怎么办?
      在我国买房子不能过户怎么办?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买的房子没过户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其依然是自始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


·父母赠与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父母赠与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法院起诉离婚的费用怎么交
      法院起诉离婚的费用怎么交案件受理费只是诉讼费的一种,是起诉时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


·先分红后股权转让有什么法律后果?
      先分红后股权转让有什么法律后果?一、先分红后股权转让可以先分红再转让,也可以不分红直接转让。如果分红后转让,一般按资本价格(实收资本)。这样......


·知识产权侵权的范围主要有哪些?
      知识产权侵权的范围主要有哪些?一、知识产权侵权的范围主要有哪些?知识产权管理对象,诞生于科技、文化和工商业领域,又随着科技、文化和工商业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