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既遂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既遂处罚标准是怎样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既遂处罚标准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既遂处罚标准是怎样的?(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和《禁止非法贩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生产、使用、输出、输入等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必须利用了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自己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职务或工作之便利,如医生、药剂师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向吸毒的人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之合,如医生利用自己熟悉药品库房的机会,深夜从库房盗取药品后或者将自己非法持有如祖传的、受赠的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毒品提供给吸毒的人,则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论处。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提供,既可以发生在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过程中,也可以是在从事上述工作中事先截留在结束之后提供。行为人提供给吸毒者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必须是无偿的。有偿的提供,包括货币交易、以物易物或以毒品换取其他劳务、抵偿债务的,不属于本罪的非法提供行为,其性质实为一种贩卖毒品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单位包括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有下列三个方面的明知:1、明知提供毒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2、明知对方是用于吸食或注射。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毒品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犯罪客体是生产、销售或者是可以合法使用这些特殊药品的职员。这些职员若是在工作的过程之中,违反了相关规定,那么就有可会被认定为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犯罪分子。比如药剂师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向病人注射麻醉药品的行为就是违规行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被挑衅可以减轻故意伤害罪吗
      被挑衅可以减轻故意伤害罪吗?被挑衅不能成为故意伤害罪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有:(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2)对于从犯......


·一、代位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吗?
      一、代位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吗?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


·网上买烟犯法吗,为什么?
      现在互联网时代,网络飞速的发展,网购已经逐渐的成为人们购物的方式。网购的优点就在于方便,可以足不出户就能买到自己心仪的东西,并且东西还便宜。......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则会产生的效果是什么?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则会产生的效果是什么?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则会产生的效果是什么?仲裁裁决被撤销后,仲裁裁决自始无效。 根据《仲裁法》......


·土地使用证如何变更姓名呢?
      土地使用证如何变更姓名呢?在当代中国,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相比于旧社会时期来说容易得多。土地使用证变更也在当今社会屡见不鲜,土地使用证的变更中包......


·单方起诉离婚满足什么条件
      夫妻中的一方要是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无法就离婚相关事项协商一致的,此时夫妻一方可以单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单方起诉离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具......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于铁饭碗吗?
      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


·公安部门能申请笔迹鉴定吗?
      公安部门能申请笔迹鉴定吗?公安部门能申请笔迹鉴定,个人可以申请笔迹鉴定,笔迹鉴定应当去司法部门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只要有鉴定资质就可以。司......


·租房期满未续签,什么时候可以解除合同
      租房期满未续签,什么时候可以解除合同租赁房屋的时候一般当事人都会就租赁的期限做出约定,而要是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也是允许当事人协商一致之后续......


·居间合同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关系是怎样的
      居间合同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关系是怎样的一、主合同与补充协议是什么关系?“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


·一、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天通知吗?
      一、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天通知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