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对企业的影响有哪些?

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对企业的影响有哪些?
  
  企业信用包括生产制造企业在信用管理中,对企业法人性质的客户进行的赊销,即产品信用销售。还涉及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贷,以及使用即期汇款付款和预付货款方式以外的贸易方式所产生的信用。但是根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企业信用更多的依法经营方面的要求。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且情节严重的,属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会被列入失信名单中,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一、会被纳入企业失信名单的情形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因组织、策划传销或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不正当竞争行为3年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1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残的或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因发布虚假广告2年内3次以上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因商标侵权5年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二、纳入企业失信名单的期限
  
  《暂行办法》第八条【列入时限】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至第九项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相关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九条【移出情形】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也就是说,《暂行办法》一旦正式实施,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都将有一个5年的“考验期”,“考验期”内没有再发生失信行为,那么就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如果“考验期”内企业再次发生了失信行为,那么就需要继续存在于失信名单中。
  
  三、失信企业将面临的惩戒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以下方面实施管理:
  
  (一)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二)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除允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外,限制办理其他变更登记;
  
  (三)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允许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外,限制办理其他变更登记;
  
  (四)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五)不予认定著名商标;
  
  (六)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七)与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四、企业不服的救济
  
  1、企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2、对企业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总体上按照“谁登记、谁管辖”的原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管理。其中,工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同时,考虑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暂行办法》规定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农民取得征地补偿费找哪个部门标准是如何确定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农民取得征地补偿费找哪个部门标准是如何确定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农民取得征地补偿费找哪个部门?  一般是当地的国土资源局下辖的征地股或征地......


·要怎么判定小孩的抚养权
      抚养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


·很多时候,因为想尽快拿到现房,我们会选择购买二手房。二手房是
      很多时候,因为想尽快拿到现房,我们会选择购买二手房。二手房是他人名下的房产,情况有时候比较复杂,所以二手房交易要非常谨慎细心,尤其是关于合同......


·最新的包庇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的包庇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一、最新的包庇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


·办理自书遗嘱公证怎么做?
      办理自书遗嘱公证怎么做?一、办理自书遗嘱公证怎么做?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


·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情形都有哪些
      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情形都有哪些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如果就离婚以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可以请法院进行裁决,在很多的离婚案......


·企业让残疾证算工伤吗?
      企业让残疾证算工伤吗?一、企业让残疾证算工伤吗?企业让办残疾证并不一定属于工伤事故,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


·签订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租赁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一、承租方需要了解出租人和出租物的基本情况1、作为承租方,应先审查租赁物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情形,包括以下......


·现在社会越来越多的朋友都希望能有更好的发展和前途
      现在社会越来越多的朋友都希望能有更好的发展和前途,所以在一个单位工作一阵子后就会选择辞职,有些用人单位也想招到更优秀的人才而辞退当前的员工,......


·一、男方离婚后抚养费不给会坐牢吗?
      一、男方离婚后抚养费不给会坐牢吗男方不给抚养费,属于民事纠纷,一般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是不需要坐牢的。我国《婚姻法》第48条明文规定:对拒不执......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