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根据刑事法律哪些罪没有过失犯罪?

根据刑事法律哪些罪没有过失犯罪??不作为过失犯罪的情形有以下两种:1、第一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犯罪。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结果的认识能力而言。“应当预见”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认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断,包括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工作职责、文化程度、知识水平、工作经验、生活经验等因素。“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说粗心大意、忽略、忘记、没想到等。2、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构成犯罪。这种过失,就行为人的认识能力来说,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同时又忙着某种侥幸心理,轻信这种结果也许不会发生。二、过失犯罪的认定注意事项1、过失犯的客观构成要件。过失犯存在实行行为,但其定型比故意犯的实行行为缓和。例如,村长甲号召农民冒雨抢救粮食,农民乙在抢救粮食过程中被雷打死。即使甲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但因为缺乏过失犯的实行行为,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过失向故意的转化: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对某种法益产生危险,但故意不消除危险,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地,直接认定为故意犯罪。例如甲不慎将烟头扔在仓库里,具有发生火灾的危险,甲能够及时消除危险,但想通过造成火灾陷害仓库保管员,故意不消除危险,导致火灾发生。这便由一般过失转化为犯罪故意,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失火罪。3、过失行为虽然已经造成了基本结果(成立基本的过失犯),但在能够有效防止加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既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又有回避结果的可能性),行为人具有防止加重结果发生的义务却故意不防止的,对加重结果成立故意犯罪。由于行为人主观意识导致的过失犯罪,会根据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来决定造成危害发生主体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相比较于故意犯罪而言,过失犯罪的情形处罚相对更轻一些。若是由于其过失导致的危害并不十分严重,此时受害者也可以直接要求其支付赔偿金即可。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赌博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赌博是违法的行为,我们都说小赌怡情,亲戚朋友之间一起打打麻将娱乐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是作为盈利的手段就可能构成犯罪,即赌博罪。针对刑事犯罪,法......


·离婚案件法庭辩论顺序是怎样的
      打官司的必经环节就是进行法庭辩论,法官会就相关问题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然后再结合证据对案件最后做出判决。那么这个离婚案件法庭辩论顺序是怎样的呢......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逃逸判几年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逃逸判几年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


·没向法院申请做司法鉴定有效吗
      是有效的。进行司法鉴定的原因:一、是当事人为获取效力较高的证据。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形式的一种,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形式的证据。因此,为了收集证......


·什么是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决意的人。教唆犯成立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       ......


·交通事故腿部留疤精神赔偿问题有哪些
      交通事故中受伤也是常有的事,有的轻伤有的重伤,无论是哪种都是不愿意看到的。有的事故受伤以后难免会留下疤痕,那么腿部留有疤痕能获得一定的精神赔......


·公司加班不给加班费的话该怎么办
      加班也就是在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工作,加班可以是劳动者自己主动的,也可以是单位安排的。不过法律中规定了,公司安排员工加班的,具体的加班时间需要在......


·遗赠扶养协议法律规定是什么
      当前许多人都会采用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来保障自身的后续生活,抚养人在尽到自身义务之后可以按照协议内容获得自身应该得到的财产或者是物品,不过对于......


·指定管辖案件如何办理换押手续?
      指定管辖案件如何办理换押手续?一、指定管辖案件如何办理换押手续?指定管辖案件办理换押手续是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


·夫妻起诉离婚要多久时间?
      起诉离婚说白了也就是夫妻之间打离婚官司,而打这个官司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一般在离婚夫妻之间产生了矛盾的,才会需要通过打......


·一、离婚协议公证到哪里办理?
      一、离婚协议公证到哪里办理?离婚协议公证应到其住所地的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二、办理离婚协议公证应注意哪些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公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