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行为人报警诉讼时效中断吗?

行为人报警诉讼时效中断吗?不会的,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主要包括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等。其中并不存在报警情形,所以行为人报警是不会使得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二、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怎样适用的?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是怎样的?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仍旧享有诉讼权利,但是不一定享有胜诉权,诉讼相对人,即诉讼中的被告一方可以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时效抗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中断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开始起算且并未终止的这一段时间之内,超出则不视为时效中断。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怎样向公安局提国家赔偿?
      怎样向公安局提国家赔偿?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国家赔偿申请。(1)首先,提起国家赔偿的......


·一、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怎么执行?
      一、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怎么执行?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需要按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或者按照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进行执行。如果都没有执行的,可以向法院申......


·法院司法鉴定的具体程序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无法直接判断的问题,就需要运用专门的知识作出鉴定,这就是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对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们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推行了很多福利便民政策
      我们您都知道我们国家推行了很多福利便民政策,其中就有社保。社保交的钱其实是很多的,但是我们现在很多工作都会给我们进行缴纳社保的。但是缴纳社保......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


·合同诈骗既遂后退还构成犯罪吗?
      合同诈骗既遂后退还构成犯罪吗?合同诈骗对方主动退还诈骗款的,仍然属于犯罪。通过合同实施诈骗犯罪,如果已经取得诈骗款的,犯罪已经实施完毕,行为......


·贩毒法律处罚的规定是什么
      一、贩毒法律处罚的标准是什么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遗失物法律定义是什么?
      遗失物法律定义是什么?日常生活中,我们都曾经遗失过东西,也曾经捡到过别人遗失的东西。平时有关注民生新闻的朋友们也会留意到,很多人遗失了东西后......


·对于假释和缓刑哪个更严重?
      一、对于假释和缓刑哪个更严重?假释和缓刑不存在哪个严重的问题,这只是刑罚的执行,而非刑罚的裁量;假释和缓刑的区别是:在刑罚判决和执行的过......


·私募基金备案注册资本是多少,注册地有什么要求?
      私募基金备案注册资本是多少,注册地有什么要求?一、注册资本法律未明确规定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注册资本的特别要求。但根据《关于私募基金管......


·盗窃罪的实行行为有哪些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任何一个犯罪都是有具体的实行行为的,但对于这些行为,我们仅仅只能说是属于犯罪行为,却不能肯定的说就一定会构成犯罪,还要结合法律关于此罪的立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