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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抄九十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袭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释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民事调解书的相关法律
  
  第九十三条【调解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调解组织形式】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协助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不制作调解书】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调解书是在自愿合法的条件下进行书写的,是一个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的一个重要依据。国家为了减少司法资源浪费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上面规定了可以不用书写民事调解书,减少了资源浪费的同时增加的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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