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抢劫罪的认定
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入室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室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室抢劫。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依据签署解释,对于“入室抢劫”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即规定:认定“入室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室的范围
“室”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室”,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室”。
二、入室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如果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室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室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室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室内
入室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室内,可以认定为“入室抢劫”;如果发生在室内,不能认定为“入室抢劫”,应当是属于室外抢劫的罪行。
要正确把握“入室抢劫”的认定,必须准确理解刑法关于“入室”的立法本意。公民住户一般相对封闭,被害人往往孤立无援,不易被外界发现,不敢反抗或反抗力度不大,行为人的犯罪目的轻易得逞,社会危害性非凡严重,对入室抢劫施以重罚是必要的,故此,认定“入室”是明确量刑的要害,要正确理解“室”的含义。
所以,入室抢劫罪的认定其实就是通过以上三个点,入室的“室”必须是家庭场所,并且确定犯罪人进入室内是以抢劫为犯罪目的的,而不是后起只因。除此之外,抢劫罪中,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的地点也得是室内,这就是入室抢劫罪的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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