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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被撤销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公证遗嘱被撤销的法律效力有哪些?遗嘱当事人和国家是可以将公证遗嘱进行撤销的。当事人如果进行撤销的话,需要本人来进行撤销,如果涉及到公证遗嘱危害了遗嘱的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也会将其进行撤销。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遗嘱”给儿女了,则遗嘱无效)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如A先立遗嘱把一辆车给儿子B,后来A自己又把车给砸了,车不存在了,遗嘱当然实效)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5、厉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这是兜底的,对于前面没有涉及的情况,都可以适用)。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经过公证后就叫公证遗嘱。继承法第二十条为确定遗嘱的效力提供了最基本的规则:“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分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而《继承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对此进一步明确到:“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这里所确定的判断标准是以被继承人最后的意思表示为准,同时又确立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地位。《继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这里并未将公证遗嘱排除在外。既然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为来变更与撤销公证遗嘱,那么也就确实不应该限制当事人通过其他形式的遗嘱来变更、撤销公证遗嘱。那么被撤销的公证遗嘱,其效力又如何认定呢?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第9次会议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做出了回答:公证遗嘱因公证程序本身存在瑕疵等原因导致公证被撤销的,公证遗嘱丧失法律效力。但对于公证处在制作公证遗嘱过程中留存保管的当事人自行制作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应结合《继承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遗嘱效力作出认定。公证遗嘱在进行订立的时候,一定要确定遗嘱内容是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自身的实际情况标准才做的公证。公证遗嘱是在遗嘱之中最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最好当事人在立遗嘱之后将遗嘱进行公证。即使日后已立有新的遗嘱,新的遗嘱未进行公证的话,其法律效力还不如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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