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第一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一、第一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只要是为继承财产而实施了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夫其继承权;
  
  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应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多方面认定;对被继承人虐待情节严重,不论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都将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事后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并且得到被继承、被遗弃人的谅解、宽恕,不丧失继承权;
  
  4、继承人篡改、伪造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二、哪些是属于无效的遗嘱?
  
  
  (一)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因此,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二)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立遗嘱人即便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是如果遗嘱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在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进行的;
  
  2、伪造的遗嘱;
  
  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的
  
  基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而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点:
  
  1、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
  
  严格来说,这些情况下是由于遗嘱继承的原因导致遗嘱的相应内容无法实现,并不是遗嘱无效。但是,这些情况下和遗嘱无效的结果一样,我们也将其归类在遗嘱无效的情形中。
  
  (四)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无效
  
  1、立遗嘱人生前已处分了遗嘱涉及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产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立遗嘱人可在遗嘱生效前,即生前处分其作为遗产的财产。一旦遗嘱人生前处分了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就等于遗嘱人变更了原来遗嘱中相应的内容,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2、遗嘱处分的他人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财产,而不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人所有的财产。涉及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部分无效,但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五)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而导致无效
  
  1、遗嘱中未留特留份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一是造成其生存危机,二是将增加社会负担。这是法定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遗嘱没有保留特留份,在遗产处理时,应首先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2、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被继承人死亡后,抚养子女的义务随之消失,但对于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而言,其需要抚养教育费用,遗嘱不得侵害其生存的权利。因此,遗嘱如果不给胎儿保留相应的份额,将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应从遗产中拨出一部分作为胎儿的继承份额。
  
  (六)多份遗嘱的内容冲突造成的遗嘱无效
  
  多份遗嘱的内容存在冲突,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失效,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1、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
  
  2、后订立的遗嘱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无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七)遗嘱形式不合法导致的遗嘱完全失效
  
  遗嘱有五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形式上的要求,如果遗嘱的形式不符合要求,会导致遗嘱无效。如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没有见证人或者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等都会导致遗嘱无效。
  
  (八)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因是双务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再次是继承。对同一财产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遗赠扶养协议为准。如果,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相冲突,冲突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
  
  (九)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大于或等于积极财产,即债务清偿后无剩余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综合上面所说的,继承人就是属于继承遗产的人,但对于此人如果做出道德败坏的事情伤害了被继承者或者是其它继承人的话,那么这个权利就会被消失,从而不再获得任何的遗产,所以, 继承权是属于法定的需要由自己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任意的破坏。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况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法的情形有: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房产可判给孩子吗?
      您都知道的是,离婚需要将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不同情况的财产的分割情况是不一样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主要其实就是对于房产的分割,比如说根......


·买卖不破租赁房租该给谁买卖不破租赁租金一般是给新房东
      买卖不破租赁房租该给谁买卖不破租赁租金一般是给新房东,因为实际上房屋所有人已经变更,债权人也发生了变更。《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


·公司法人变更股东需要到场嘛?
      公司法人变更股东需要到场嘛?我们知道公司法人对一个公司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公司日常的运营和发展过程中需要法人行使公司的权利同时法人......


·不履行离婚协议有怎样的后果
      夫妻之间就离婚签订的一些,一旦到民政局办理了登记备案之后,那么该离婚协议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就会对当事人的行为产生约束力。那么此时要是一方不履......


·网络诈骗二千元可以立案吗?
      诈骗立案分二种情形:1.治安案件立案,实施诈骗行为的,直接报案处理,对违法行为实施者予以拘留、罚款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


·土地承包期限是多少年,都有哪些规定
      土地承包期限是多少年,都有哪些规定一、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物权: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


·离婚手续办理材料
      离婚手续办理材料离婚手续的办理牵涉到很多相关材料,主要材料为以下几种:当事人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照片、离婚协议等,另外华侨、外国国籍公......


·再婚孩子抚养权吗?
      再婚孩子抚养权吗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但要存在合理的理由,方可得到法院的支持。依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长期的司法实践,其基本......


·案件诉讼时效分为哪几种
      案件讼时效分为哪几种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资料罪的概念是什么?
      很多人员在我国某些重要部门从事相对保密的工作,对于工作和资料的保密性是工作的首要原则,但是在我国社会中往往出现泄漏秘密的事件发生,损害了国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