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仓储合同保管方?

仓储合同保管方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一、仓储合同保管方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一)保管方的权利:
  
  1、仓储费用请求权
  
  2、损害赔偿请求权
  
  保管人因仓储物的原因(包括性质、瑕疵)等所受的损害,可以要求存货人负赔偿责任,但保管人已知有问题时,则不在此限。
  
  3、留置权
  
  保管人对于所保管的货物,因保管费及因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仓储物的瑕疵而遭受的损害,在存货人拒绝赔偿时,享有留置权。
  
  4、提存权
  
  我国《合同法》第393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二)保管方的义务
  
  1、给付仓单义务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4条规定,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存仓储物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仓储物验收时保管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危险通知义务
  
  在遇到以下情况的,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
  
  (1)货物发生变化。例如,发现仓储物出现异状,发生数量减少或价值减少;
  
  (2)货物临近失效期。对于外包装或货物标记上标明或者合同中申明了有效期的货物,保管人应当向存货人提前通知失效期。
  
  (3)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起诉或扣押时,保管人应立即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如果因为情况紧急,保管人来不及通知存货人,应当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仓储物的安全,事后仍有义务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4、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
  
  储存,是指保管人在接受仓储物后,要为仓储物提供一定的空间予以存放;保管,是指保管人须提供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防止仓储物的毁损、灭失。
  
  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
  
  合同期限届满或因其他事由合同终止时,保管人应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或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无故扣押仓储物,若因合同期限届满存货人或第三人请求返还仓储物,原则上也应予以返还,但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存货人请求赔偿。
  
  6、允许存货人检查和采取样品的义务
  
  其实,在仓储合同中保管方和被保管方都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就比如双方在交接货物的过程当中,就应该当面对货物的数量,质量等这些问题检验清楚,如果当时不检查,事后出现了什么问题,对双方都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在生活中,我们在医院进行治疗时,会遇到由于医生判断错误从而造成病人身体二次伤害,这种情况我们叫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发生时,我们会委托相关机构进......


·征收土地需要什么手续费
      征收土地需要什么手续费国家公共设施的建设,城市规划等,都可能会涉及到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并不是无偿的,需要按照当地政策对被征收者进行补贴。土地......


·集体经济组织定位为特别法人吗?
      集体经济组织定位为特别法人吗?属于特别法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打架后果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打架都确实是比较常见的,如果打架都造成人身方面的伤亡或者是财产方面的伤害的话,那么是需要进行民事方面赔偿,除了民事赔偿......


·何时合同会被确认无效
      何时合同会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如果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时,所签订的合同将会被确认为无效合同。除此之外,何时合同会被确认无效呢......


·信用卡诈骗罪追诉时间是多久?
      信用卡诈骗罪追诉时间是多久?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


·让车撞伤误工费需要收集哪些证明?
      让车撞伤误工费需要收集哪些证明?误工费证明1、提供证明收入状况的证据(一)《收入证明》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


·肯定在北京买房的话
      肯定在北京买房的话,对社保以及其他税费的缴纳问题是有所要求的,达不到一定的年限就算有钱可能在北京也是没办法买房的。如果当事人的社保交费年限不......


·夫妻共同房产一方能不能卖掉当双方成为夫妻之后
      夫妻共同房产一方能不能卖掉当双方成为夫妻之后,在婚姻还是得到法律认同的情况下,也就是婚姻关系任然持续存在的情况下所拥有的物资都是属于夫妻共同......


·国家丧葬假规定
      国家丧葬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劳......


·侵犯他人肖像权是什么?
      侵犯他人肖像权是什么违法行为一、侵犯他人肖像权是什么违法行为?侵犯肖像权属于侵权行为,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