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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方拖延开庭时间怎么办?

起诉方拖延开庭时间怎么办?可以举证到法院要求驳回延期开庭的申请,另外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候,是可以延期开庭的,不过是否延期是由法院来决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其中,属于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较多,例如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被拘留,无法继续开庭审理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二、延期审理的相关规定延期审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导致人民法院无法在原定日期开庭审理案件,遂将开庭审理延迟 到另一日期。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后,即可以当庭通知下次 开庭审理的日期和地点,不能即时确定的,可另行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起诉方需要根据司法程序的相关规定来对诉讼案件进行处理,涉及到开庭的具体时间,应当基于实际的案件调查情况而定,如果起诉方认定不需要进行诉讼的,可以向法院合法的申请撤诉处理,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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