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聚众淫乱罪刑法构成要件有哪些?

聚众淫乱罪刑法构成要件有哪些?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聚众,是指纠集众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不以犯罪论处。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谓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义社会关系的侵害,本罪所侵害的是社会主义的公共秩序,对于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这一点,任何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都是明知的。而本罪主体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并且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获得某种精神上的满足。我国法律上对聚众淫乱罪的判决是非常明确的,当事人在涉及到聚众淫乱的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可以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对涉案的犯罪分子进行批捕处理,涉及到造成了人身伤害等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的,还需要起诉进行判决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如何应对商标恶意抢注?
      一、如何应对商标恶意抢注?应对商标恶意抢注是首先,关注其注册过程中是否会审批通过;若是通过,可以在初审公告期(初审通过后3个月)向商标局提起“......


·离婚带小孩一方可以多分财产吗
      离婚带小孩一方可以多分财产吗?双方对于离婚都没有过错的话,财产一般都是一人一半,不带孩子的一方要给带孩子的一方按月或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1......


·多次盗窃怎么量刑,怎么认定?
      针对多次盗窃的行为,《刑法》直接规定为盗窃犯罪,此时按照规定该如何对多次盗窃进行量刑处罚呢?实践中,我们又该怎样来认定多次盗窃行为?针对这一问......


·派出所口头传唤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派出所口头传唤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消防分公司能签多少平方的合同?
      消防分公司能签多少平方的合同?需要总公司授权,看实际的情况来进行签订,也可以总公司名义签订。一般而言,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放高利贷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放高利贷一、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放高利贷对于哪些行为属于放高利贷,我国民法学界目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借贷的利......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方法有哪些?
      随着车辆的普及,越修越宽的公路上,汽车的速度也是越飙越快,交通事故也频发,为了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肯定需要知道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方法,根......


·离婚房产分割与赔偿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一、离婚析产房产怎么分割?1、房产增值部分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


·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怎么赔偿?
      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怎么赔偿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


·社保工伤鉴定时间限制是怎么样的
      一般在工伤鉴定后,职工需要向当地的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很多人不知道在工伤鉴定后社保工伤鉴定时间限制是怎么样的,为了防止职工错过向社保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成员占比规定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成员占比规定是什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成员占比规定是全体股东均是股东会成员,在解决相关的事项的时候,必须要达到2/3以上的股东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