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烟台离婚抚养费给付标准是怎样的?

一、烟台离婚抚养费给付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孩子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给付标准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1)子女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一般可按照收入20-30%计算,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较稳定的奖金;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怎么判孩子,也会涉及到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来说,抚养费的给付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但是高中以上学历,比如在大学就读,父母则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实践中,对于抚养费支付的方式,大致可分为:
  
  1、一次性支付给对方;
  
  2、定期给付,按月、按季或年定期支付给对方,至孩子成年至十八周岁时止。
  
  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数额
  
  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数额是多少?离婚怎么判孩子?会关系到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的给付,法院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二、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
  
  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离异家庭中的孩子的抚养费负担方可以一次性支付完,也可以定期支付,需要确保孩子能够健康成长和保障物质水平。抚养费计算的方式可以父母私下协商也可以申请诉讼,申请诉讼的在法院审判员判定时,支付方应该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忽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原注册资本增资的方式有哪些
      原注册资本增资的方式有哪些?1、增加股份金额,在公司在不改变原有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金额。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达到增加资本的目的。2、增加股份总......


·合同诈骗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同时提起吗?
      合同诈骗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同时提起吗?可以,合同诈骗案件可以刑事附带民事。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


·工伤鉴定十级多少钱,标准是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工伤鉴定分为十个等级,且十级是最轻的一个等级,每个等级的鉴定标准有所不同,在员工受伤后就应该进行工伤鉴定,以保障用人单位进行工伤......


·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一、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者债权债务关系,且大多数存在与平等主体之间
      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者债权债务关系,且大多数存在与平等主体之间。为了维护市场秩序,需要具体债务由谁承担,债权由谁享有,一般来说,债权人和债务人......


·合同法第62条内容具体是怎样的
      合同法第62条内容具体是怎样的《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


·假释考验期限是什么意思
      一、假释考验期限是什么意思?假释考验期限,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


·情人要抚养费是否必须要支付?
      情人要抚养费是否必须要支付?非婚生子女只要未满十八周岁,就需要按照规定,支付孩子抚养费。二、离婚小孩抚养费标准离婚案件中,除了子女已长大......


·如果高空坠物把车子110管吗?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城市中的高楼大厦也越来越多,而一个潜伏在这些繁荣景象的背后,也有高空坠物这样的危险潜伏,面对偶然出现的高空坠物,责任......


·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的立案标准是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置备股东名册需要公布吗?
      有限责任公司置备股东名册需要公布吗?有限责任公司置备股东名册是不会公布的,股东名册是用来记录股东个人信息和股权信息的法定簿册。国家法律规定股权......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