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1.我国《担保法》第82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按照本法第84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在留置担保中,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对该动产行使留置权。在留置关系中,当债务人将其占有的动产交付给债权人时,双方是为了履行合同,债权人往往对留置物付出的为劳务,其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审查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是否履于自己所有。根据债务人动产占有的公信力,根据民法的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债权人对其善意取得的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物享有留置权。
二、设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因:
1.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充分发挥留置权的担保功能,需要设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2.遵奉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占有公示,需要设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3. 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设立留置权制度。
4. 为体现民法公平原则,需要设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三、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应当具有的条件:
1、债权已届清偿期;
2、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3、债务人对交付的动产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4、债权人不知其占有的动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债权人不知债务人无权处分的事实,以债权人不知的事实状态为限,债权人应当知道的除外;
5、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
综上所述,什么是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呢?我们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简答,既说明了留置权的善意取得的定义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应当具有的条件,也说出了设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必要的,因为这项制度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或者想了解得更详细的话,欢迎寻找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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