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一、离婚财产分配的法律条例如何规定的?

一、离婚财产分配的法律条例如何规定的?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第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二、温馨提示:夫妻双方打算结束婚姻关系时,就应该马上考虑离婚财产处理的问题,如果等到离婚诉讼判决后,再申请分割合法所得财产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大。好聚好散,夫妻双方和平协商,在离婚前商量好财产处置方案,才是最理智的做法。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协议中大多会出现三种无用约定,绝大部分夫妻处理共同财产时都会陷入以下误区,从而影响财产分割的结果:第一,财产归子女。实际上,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掌控,从法律上看赠予没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认定无效。第二,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所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第三、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等同于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随着公民的思想观念的改变,许多的年轻的夫妻会因为一些原因而选择离婚,那么双方在办理结婚手续后都会有相应的财产,那么在离婚时也需要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双方在分割财产时无法协商一致的解决,也是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并要求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信用卡还不上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信用卡还不上法律后果1、高额利息和滞纳金信用卡不还款持卡人将不再享受信用卡免息期,将从消费当天开始计收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按月计算复利。几万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公开的信息内容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公开的信息内容有哪些?一,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公开的重点内容:(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国民经济......


·有婚外情的法院会判离吗
      结了婚的人,最期待的就是婚外情了。生活中,婚外情常常是婚姻的杀手,鲜有婚姻没有婚外情的,那有婚外情的法院会判离吗?或者说,法院会因婚外情而判......


·离婚了又复婚财产是共同所有的吗
      离婚了又复婚财产是共同所有的吗离婚又复婚,复婚之前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因为离婚使婚姻关系终止,复婚所组成的婚姻关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续性,是两......


·检察院批捕向上级检察院请示吗
      一、检察院批捕向上级检察院请示吗?不需要,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


·哪些人需要遗嘱信托?
      需要遗嘱信托的人群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1、欲立遗嘱,但却不知如何规划的人;  2、对遗产管理及配置有专业需求的人;  3、欲避免家族争产......


·建筑工程质量要求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要求是什么我们居住的房屋、购物的商场等建筑都是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所以相关建筑的安全性就尤其重要了。国家在对建筑工程的质量是有......


·一、根据规定公证处能代写遗嘱吗?
      一、根据规定公证处能代写遗嘱吗?根据规定公证处能代写遗嘱,另外,遗嘱的形式不是只有公证遗嘱一种形式。如果老人能写字,自书遗嘱就可以了,要注......


·合同中违约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中违约条款的规定是什么?一、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的通用条款:《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对邕阜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服怎么维权?
      对邕阜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服怎么维权?一、对邕阜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服怎么维权?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


·江苏省农村拆迁赔偿标准
      江苏省农村拆迁赔偿标准随着中国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对农村土地的使用面积逐渐扩大,很多农村住房都需要拆迁,因为对相关条例的不熟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