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试用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额赔偿金额怎么计算

企业在试用期内,如果不满意员工的工作,可以通过正规手段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试用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会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那么,企业应该使用的正规手段包括哪些呢?如果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赔偿金额又该支付多少呢?接下来,让我们来为您解答。
  
  
  一、试用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额赔偿金额怎么计算
  
  1、赔偿金额。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经济补偿金根据你的工作时间来计算,还在试用期,那肯定是不到六个月,那就按半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最后赔偿金的数额就是一个月的工资。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企业在试用期解除合同的正确途径
  
  (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义务,需举证证明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依据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且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法律虽赋予了用人单位依法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也需遵循相关的程序规定,不得随意为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如下程序规定: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只要按照正规途径,企业就可以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若企业在试用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工作不满六个月,则按照按照半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赔偿,而最后的金额就是一个月的工资。这样子说您明白了吗?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的,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工伤认定的时限是多久?
      工伤认定的时限是多久?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一般为企业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行......


·假释考验期限一般是多久
      一、假释考验期限一般是多久假释考验期分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两种。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


·一、协议中约定不给抚养费是否有效?
      一、协议中约定不给抚养费是否有效?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


·欠条打官司能要回钱来吗
      没有欠条打官司钱能不能要回来主要看还有没有其他的证据。欠条是证明欠款事实最直接的证据,如果没有欠条的话,当事人能够提供其他直接或间接的证据证......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行贿受贿等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做出了新的司法解释。针对适用数额,严重情节做出了新的规定。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归纳一下刑法修正......


·行政处罚会不会记入个人档案
      行政处罚会不会记入个人档案?在我国行政处罚会记入档案。1、单位档案。记录一个单位成立以来的发展情况,包括办公楼、设备设施等资产和机构设置以及人......


·批捕后能取保候审条件具体是什么
      一、批捕后能取保候审条件具体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所有的亲属盗窃都不成立吗
      不是所有的亲属盗窃都不成立。具体规定是,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该找谁解决?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该找谁解决?针对不同的质量问题,业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找寻不同对策。1、只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鉴定后,确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


·劳动局工伤鉴定三根肋骨骨折是几级伤残?
      现如今,在我国因工受伤的人群中,有部分属于肋骨受伤。但往往就因为我国人民群众对工伤知识,特别是对于肋骨骨折这种重大事故的工伤鉴定知识的缺乏,......


·民间借贷还不起钱后果包括哪些
      民间借贷还不起钱后果包括哪些可以说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都不能构成欠债不还的理由。而对于债务人而言,如果还不起钱的话那也是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