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申请变更合同的流程和后果

申请变更合同的流程和后果 一、合同变更需要经历那些程序
  合同一般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的。一般情况下,在实践中,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的基本程序是:
  (1)一方提出或者发出变更合同的书面建议(或者通知,下同)。也就是说,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建议。这种建议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第一,变更合同的理由;第二,有关后果(包括赔偿责任)的处理;第三,对方答复期限等。
  (2)另一方对变更合同的答复。另一方当事人接到对方变更合同的书面要求后,要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同意的并可提出不同的意见(对后果处理)。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例如,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八条规定规定,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的,按规定或者协议执行)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变更。
  (3)双方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双方都表示同意变更合同的,经过协商同意,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制作变更合同的协议书。该协议书包括有关文书、电报等。
  对于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和意思表示不真实等产生变更请求权而变更合同,对方不同意的,权利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例如,对于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订立的有关合同,包括重大误解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而订的合同、因胁迫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所订的合同等,根据《合同法》规定,受害人不要求撤销的,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强制变更合同,实际上是对变更请求权人权益的保护。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根据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等手续方能生效的合同,如某些涉外合同、大型交通工具和不动产买卖或者租赁合同等,其变更不仅要当事人达成协议,还必须办理上述手续。
   二、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
  变更合同要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变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问题。
  (一)按新协议履行
  合同的变更,主要是在保持原合同关系的基础上,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变更的实质是以变更后的合同条款代替了原合同条款,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合同发生变更以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都构成违约。
  合同的变更不能对已履行的部分产生效力,对于已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无溯及力,任何一方都不能因为合同的变更而单方面要求另一方返还已经作出的履行。但是,对于已经支付的价款或者报酬(或其他费用)和标的物数量多于变更后的,多收的部分应当返还。
  (二)合同变更造成对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1、变更合同的赔偿责任
  变更合同的赔偿责任,是指因变更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责任方对该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合同变更同损害赔偿的关系比较复杂,既包括是否赔偿问题,也包括赔偿范围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因当事人原因(含订约过错、违约原因和当事人自身其他原因)而变更合同的赔偿责任。在因当事人原因变更合同的,如果造成损失,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在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应负变更的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合同的变更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就应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由各自分担相应的责任。
  (2)因上级机关原因而变更合同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原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因当事人上级机关原因而变更合同的,可以归为上述因当事人原因而变更合同内。
  2、免责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实践,变更合同时,主要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除当事人变更方或者责任方的赔偿责任:
  (1)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而变更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的原义务不能履行而变更合同的,可以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予承担责任(包括赔偿责任);但是,在当事人一方逾期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该方当事人不能免除责任,即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情势变更,也可比照适用不可抗力的办法处理。
  (2)其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变更合同时可以免责的。在合同明确规定免责的情况下,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时,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申请变更合同的流程和后果方面的知识,主要根据它们的分类为您介绍,希望能够给您提供一定的帮助。如果,您对于这方面还有疑问,可以在进行在线咨询,我们会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您提出建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无证驾驶致人死亡应当定何罪?
      无证驾驶致人死亡应当定何罪?怎么处罚?无证驾驶致人死亡应当定何罪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并且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他人死亡的话......


·劳动者辞职,怎么投诉公司不发佣金?
      劳动者辞职,怎么投诉公司不发佣金?一、劳动者辞职,怎么投诉公司不发佣金?离职后不给结算佣金的,劳动者可以保留好相关证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


·法律上非法集资自首怎么判刑
      法律上非法集资自首怎么判刑非法集资自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有哪些?
      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有哪些?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合作经营协议书应该怎么写? 一些人有了好的投资项目后,往往
      合作经营协议书应该怎么写?一些人有了好的投资项目后,往往会找几个志同道合的朋友一起创业,这样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资金的问题。当然,为了避免今后......


·监护人对于我们的成长来说有着重要的作用
      监护人对于我们的成长来说有着重要的作用,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行为能力的一种赋予,但是,监护人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当事人违法有关规定就可以进行......


·保管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保管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现目前,我国很多地方都出现了“保管”行为。一些大型超市或者商场,当事人将物品存入物品保管处,由该保管地方给予保管。其......


·丧假工资一般是按照什么标准进行支付
      一般要是职工的直系亲属去世的话,这种情况下可以向单位请丧假,而原则上单位也是会批假的。与此同时,我国法律中对丧假的天数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


·没有签劳动合同,被开除有工资吗?
      没有签劳动合同,被开除有工资吗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


·暂予监外执行的考验期间是怎么规定的?
      现代刑事案件的发生频率变多,对于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我们都要了解一些。犯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后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收监,另一种是监外执行,那......


·最新票据法全文的规定内容是怎样的?
      最新票据法全文的规定内容是怎样的?可能很多普通老百姓对于票据的相关权利并不是特别了解,实际是要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票据,他存在着一个票据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