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需要行为人有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需要有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构成要件。
  
  二、行为
  
  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权利的相对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侵犯权利的行为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
  
  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三、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我国民法通说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极为疏忽大意的情况;而一般过失则是指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的过失。在我国民法上,一般将故意和重大过失相提并论。法律对行为人提出了较高的注意义务,而行为人没有达到该较高的注意义务,但却达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此时就认为构成一般过失;假设行为人不仅未达到该较高的注意义务,同时连一般人的注意义务都没有达到,就认定为构成重大过失。
  
  四、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民法典》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一般而言,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归纳】损害的基本类型
  
  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损害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物质性损害与精神性损害,这是最基本的类型。物质性损害是指受害人遭受财产利益的减损,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精神性损害是指自然人因遭受精神痛苦、不安等所导致的非物质性损害。物质性损害所引起的损害赔偿具有直接填补性、可计算性等特征,而精神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金或者抚慰金)具有间接性(通过金钱达到抚慰功能)、不可客观计算性等特征。在《民法典》中,只有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受害人才能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这是损害的另外一种重要类型划分。财产损害是指加害人侵害了受害人的物质性利益,如毁损他人财物。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是受害人遭受的全部物质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包括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丧失)。在特殊情况下,被损害财产若是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也可以引起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是指加害人侵害了受害人的各种人身权益所导致的各种损失,其损害后果既包括物质性损害也包括精神性损害。物质性损害赔偿包括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康复费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此外,造成残疾的,还需要支付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同一侵权行为如重大工矿灾难、交通事故等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五、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责任大小的问题。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又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所以说,作为一名中国的合法公民,我们也要懂得一些法律上面的东西,当有人侵害我们的权利的时候,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我们自己的利益,当我们自己也懂这些法律上面的东西的时候,我们也可做到不侵犯到别人的正当的利益,这样才是好的。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山东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山东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土地征地在当前是非常常见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土地征用后都可以获得高于原有土地的补偿,而且会有新的土地给予,不过补偿的......


·离婚时,无过错方是否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时,无过错方是否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


·不安抗辩权可以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可以行使的条件有哪些?在日常生活中,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或者本身存在的问题导致后履行的一方......


·合伙债务应该怎样清偿,清偿合伙债务注意什么
      合伙债务应该怎样清偿,清偿合伙债务注意什么债务与收益相对,一个企业在经营运营的过程中,既会产生收益,也会有债务的产生。而由于合伙企业与一般的......


·申请专利行政复议的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申请专利行政复议的时间规定是怎样的?随着生活的发展,我们对专利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专利行政复议作为我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越来越多的......


·交通意外轻微伤要怎么判断
      一、如何判断交通事故轻微伤人体轻微伤的判断:1、皮下溢血人体受到撞击或车轮碾压时,造成皮下毛细血管破裂,血淤在皮下出现块状、条状青紫......


·离婚怎么要小孩的抚养权应该怎样办理
      离婚怎么要小孩的抚养权应该怎样办理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


·离婚后抚养费比协议给的少合法的可能性有多大
      离婚后抚养费比协议给的少合法的可能性有多大具体的数额要根据相关的一些生活等才可以进行计算。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


·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什么
      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什么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


·住廉租房的如何继承老人房产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管理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廉租房政策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如果有房产继承的话,补贴或者实物房源就会被收回。另外各地都有相应的......


·出轨
      出轨,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二、出轨行为严格说还不属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四种可请求赔偿的过错行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