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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新鉴定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重新鉴定的规定是怎样的?有些民事诉讼案件比较复杂难以判断的时候就需要找鉴定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然而当事人对于法院提供的鉴定结果有意见或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是可以向法院提起重新鉴定的,那么对于民事诉讼法重新鉴定我国法律又有哪些规定,下面的我们为您简单介绍一下。
  一、民事诉讼法对于申请重新鉴定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关于重新鉴定的其他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鉴定的相关规定,如符合法定条件,可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九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上就是我们对于民事诉讼法重新鉴定的总结,所以当当事人对于鉴定结果有意见或者意见不一样的时候,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当事人有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重新鉴定。民事诉讼法重新鉴定即维护了当事人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保障了法律的公正公平。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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