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盗窃罪金额新规定是什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结合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6月27日 2013年6月27日
二、要如何判断盗窃罪的罪与非罪呢?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有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论处: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二)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主动投案的;
(四)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盗窃行为虽然因为数额不够,而无法认定构成犯罪,但此时可以从行为上面考虑,自从《刑法修正案八》以后,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行为,如扒窃、多次盗窃、入室盗窃等等,则就不需要考虑具体金额了,在定罪的时候可以直接认定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不过之后的量刑处罚,还是要结合盗窃金额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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