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房屋所有权人死亡后

房屋所有权人死亡后,他的房屋将会过户到家属名下,房屋遗产继承一直是大家关注的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如何办理继承手续,也不知道办理过程中需要交纳什么费用。那现在小编带大家去了解一下其中的办理过程。
  
  很多没有事先了解办理手续的人只知道去过户,当说要交钱的时候又一头雾水,其实在法律上来说,虽然你是继承人,但是基本的过户费还是要交的,其中过户费包括:
  
  1、手续费,按1元每平方来收取;
  
  2、登记费,80元每一套房;
  
  3、继承权公证费,证明你是合法继承人的证件,办理不低于200元。
  
  4、契税。这里的契税收取是按照是否是法定继承人来收取的,法定继承人是免收取,非法定继承人还要另交纳契税1.5%。
  
  5、其他需要交的费用。
  
  看似要交很多不同的费用,但是总体的费用是很低的。办理继承手续需要提交房产继承公证给交易中心,公证就是交完上面的公证费就会有的证件。房屋继承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遗嘱继承,另一种是法定继承,两种方式的继承手续流程和提交资料都是差不多的。
  
  根据房屋继承法规定,房屋遗产继承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继承人需要到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需要到死者的所在单位开出继承人证明;
  
  3、到房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比如:继承人的身份复印件、房产证、公证、申请书、死亡证明和最重要的遗嘱等。
  
  以上就是办理房屋遗产继承手续的流程了,总体来说,就是准备好房管部门所需的材料去提交就可以了,房管部门审核通过之后才是真正的手续完成。
  
  其他注意事项:
  
  1、如果法定的继承人不止一个,那按照遗嘱的指示过户到指定的继承人名下,还需要其他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才可以办理过户。
  
  2、如果法定的继承人是未成年人,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第一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帮办理,并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如果房屋是经过修改的,或者是经济房,还需要提供相关的审查书和批准表。
  
  房屋继承要注意的事项还有很多,还需要大家自己去查询了解。房屋遗产继承手续的办理,是一个严谨又复杂的过程,涉及到的法律规定有很多,具体的还要以当地的政策来决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诈骗罪数额巨大从犯怎么判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个量刑内从轻、减轻处罚。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是什么?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必须?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必须有哪些事项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必须要哪些事项《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


·法院的罚金不交派出所的保证金拿的到吗?
      一、法院的罚金不交派出所的保证金拿的到吗拿不到,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这类情况,在宣判前,法院会提前通知公安机关暂缓办理保证金的退还手续。事......


·什么情况下才算侵犯肖像权
      什么情况下才算侵犯肖像权一、什么情况下才算侵犯肖像权1、不当利用他人肖像。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营利型非法使用。即未......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上,有很多概念看似相同但却有很大的区别,比如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两个概念很多人都没有办法正确的做出区分。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下文......


·民事诉讼法裁定的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裁定的范围是什么?在民事诉讼领域,针对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性事项,法院可以给出结论性判定,这就是所说的民事裁决。那么民事诉讼法裁......


·甘肃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甘肃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城市征地虽说我们是没有过多权力去阻止干涉的,但我们拥有土地使用权被征用后,我们是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的,一般来说补偿......


·农合有第三方怎么报销
      不可以报销的。存在第三方责任的如发生人身伤害产生的医药费依法由第三责任方承担,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等均不得纳入新农合的报销范围。新农合......


·仲裁院两月内未作出裁决是否合理
      仲裁院两月内未作出裁决是否合理?不合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


·2023年高速公路江苏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高速公路江苏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江苏省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