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立案侦查20天后逮捕合法吗?

一、立案侦查20天后逮捕合法吗?
  
  
  立案侦查20天后逮捕是合法的行为。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二、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时间
  
  
  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其作用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和进行正确决策的重要依据。
  
  
  其材料来源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犯罪人的自首 。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一)立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要在7天内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二)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案件在立案侦查后的最晚三十七天之内必须要给出判决结果决定是否进行逮捕或者是释放。因此摘要中提到的立案后二十天逮捕在这个时间范围之内,因此是合法的。规定的侦查的是时效是为了效率更高的完成审理,对于执法人员的专业要求比较高。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失业后劳动者该怎么领失业金
      一、失业后劳动者该怎么领失业金1.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15日内出面派员到各失业保险交纳地的社保局办理失业报备;2.社保局规定个人缴纳失业保险金超......


·质量是建筑工程的根本,没有质量保证的建设工程蕴藏着隐患和风险
      质量是建筑工程的根本,没有质量保证的建设工程蕴藏着隐患和风险,既是对建筑安全法律法规的漠视,也是对单位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不负责任,一直以来......


·一、索要抚养费有时效限制吗?
      一、索要抚养费有时效限制吗没有时间限制,只要有证据证明对方拒绝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即可提起诉讼。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


·离婚分割财产按揭的原则是怎样的?
      当今社会,尤其是80、90后群体中离婚的概率是越来越大,离婚所带来的第一个矛盾往往就是双方财产的分割,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按揭的原则是怎样的?离婚财产......


·2023贩毒新刑法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2023贩毒新刑法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一、贩毒新刑法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谁组织呢?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谁组织呢?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包括很多单位工程,包括基建工程、照明工程及绿化工程等。等工程施工任务完成后,要进行工程质量验......


·江西九江新征地补偿标准
      江西九江新征地补偿标准土地征收在城镇中是常常会发生的,因为城市的发展是需要一定土地的,想要新建土地或者使用旧土地都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使用,征......


·离婚案件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怎么规定的
      现代社会,离婚象翻书那样容易,但是对子女的抚养权的争夺却不那么容易,那么离婚案件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怎么规定的?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对孩子成长有......


·行政处理决定未送达后果有哪些
      行政处理决定未送达后果有哪些?1、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不公没有送达处理决定而且没有通过其他途径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理决定内容,则行政行为没有......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


·如何对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处罚
      如何对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处罚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