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给谁签,需要签合同吗?


  一、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给谁签,需要签合同吗?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签订也可以不签订。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约定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工作是一种弹性工作制度,也被称为小时工。指的是在《劳动法》规定的全日制用工形式以外,劳动者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劳动关系有不同的特点,它不适用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如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等。
  
  
  二、什么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就业形式多样化而发展起来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更为便捷、灵活,既有利于用人单位灵活用工,也有利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劳动者就业。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普通的劳动关系是以日、月、年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的。与此相对应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计酬单位也是小时
  
  
  (2)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在正式的工作之外还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则只能算作兼职,而不能视为正式劳动关系,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不是标准的劳动关系,因而不受这一规定的约束。 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工作是一种弹性工作的形式,单位能够以较少的薪资付出换取更多更灵活的工作成果,同时也给许多需要弹性工作时间的兼职这者提供了很多就业的机会。非全日制工作可以以口头形式约定也可以正常签订相应的协议,关于这个问题与用人单位协商好即可。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草签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草签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一、草签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草签合同如果经过签字盖章的话,那么就会发生法律所规定的合同的效力,当然草签的合同如果要......


·房屋之间的买卖出租关系,一直就是社会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社会交易
      房屋之间的买卖出租关系,一直就是社会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社会交易。其实,不管是租房还是买房,对于您来说都是比较重要的事情,有时候,租房和售房之间......


·农村征地中,哪些情况下可以拒绝签字?
      农村征地中,哪些情况下可以拒绝签字?《土地征收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


·辞退员工协商不成能退工吗?
      辞退员工协商不成能退工吗?一、辞退员工协商不成能退工吗?可以强行辞退,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


·一个月不签劳动合同给双倍工资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规的劳动关系都是通过书面的劳动合同来进行约定的,不过关于这一点,实际上目前我国的劳动关系并没有比较很好的贯彻劳动合同法,不得不说这也是我国......


·专利权人的身份信息如何填写
      专利权人的身份信息如何填写?专利权人的身份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即可,填身份证号的最直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发明人的利益,并且填上身份证号能够避免那......


·虚报注册资本罪还有吗?
      虚报注册资本罪还有吗?一、虚报注册资本罪还有吗?有,《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就是虚报注册资本罪。二、虚报注册资本罪量刑标准1、《刑......


·夫妻诉讼离婚要多少钱 起诉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法律中规定的条件不一样,而此时需要当事人支付的费用自然也是比协议离婚要多一些的。那一般夫妻诉讼离婚要多少钱呢?而这个诉讼离......


·昌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昌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


·河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河北省近年来实行三年大变样政策,积极推进城镇化,很多农村的土地都被征用建设高楼大厦或者住宅小区。在政府征地过程中,容易出现纠纷的地方就是围绕......


·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
      质量要求,是指出卖人出卖的物品经双方约定,必须要达到的技术等级,如国际认证标准、国家标准、部门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或者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