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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释是什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释是: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相关内容拓展(一)《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06.04)第十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二)《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5.13)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三)《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解释一般有三种,主要是对于各种犯罪情况的内容处以不同的惩罚做出了相应的解释,针对其中每一项的犯罪内容都进了详细的分析和解释。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也是属于性质比较恶劣的情况之一,一旦触犯也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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