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缓刑不关押怎么处理犯罪分子?

缓刑不关押怎么处理犯罪分子?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审宣判后,已无须再予关押。如果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并通知有关的公安机关,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二、缓刑和死缓的区别有哪些?1、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为条件。2、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缓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3、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4、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死缓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死缓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综上所述,在轻微刑事案件中,法院可能对嫌疑人判处缓刑。这样就不用关押到看守所或者监狱,犯罪分子回到家中服刑。在缓刑期间,社区会组织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没有新的犯罪或者表现良好的,等缓刑结束后就不再执行实刑,刑罚到此结束。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次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两者的意思是相同的吗?
      次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两者的意思是相同的吗?两者的意思完全不同;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义务”,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


·如何确定虚假诉讼罪管辖
      虚假诉讼一般是指行为人的民事诉讼中有相应的虚假行为,影响案件的判决。自刑法修正案九开始,这样的行为在我国就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那么实践中,我......


·什么是诉讼时效抗辩权,有哪些规定
      什么是诉讼时效抗辩权,有哪些规定诉讼时效抗辩权是指针对已过诉讼时效的请求抗辩的权利。大多数请求权都有诉讼时效的规定,目的是要求权利人及时、不......


·犯罪嫌疑人贩毒40克冰毒怎么判刑
      犯罪嫌疑人贩毒40克冰毒怎么判刑一、犯罪嫌疑人贩毒40克冰毒怎么判刑?贩毒40克冰毒的量刑标准是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参保单位和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合法么?
      一、参保单位和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合法么?1、根据有关规定,新成立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


·并购贷款期限最长有多久
      并购贷款期限最长有多久一、并购贷款期限最长多久?并购贷款期限最长7年。2015年,银监会官网公布,对2008年出台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一、夫妻共同财产丈夫遗嘱给女儿保管可以吗?
      一、夫妻共同财产丈夫遗嘱给女儿保管可以吗?可以的,遗嘱的保管人是不限制身份的,但是为了防止遗嘱被篡改,应当将遗嘱交给与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的行为......


·交通事故一人重伤肇事车逃逸处罚:肇事逃逸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一人重伤肇事车逃逸处罚:肇事逃逸法律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


·关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关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近些年随着城市的发展,大城市外围成了热门地区,周边的农村也迎来了发展的机会。这其中自然就涉及到新政地补偿的问题。那么......


·私募基金分红的条件是什么?
      私募基金分红的条件是什么?一、私募基金分红1、基金分红是指基金将收益的一部分以现金形式派发给投资人,这部分收益原来就是基金单位净值的一部分......


·一、按份共有财产分割条件是什么?
      一、按份共有财产分割条件是什么?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