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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进行提审:

谁来进行提审:
  
  
  对于我国民事案件的提审裁判权是由三个部分组成的,分别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是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这三个机构都可以对案件进行提审,一个机构提审的程序是不太一样的,这也就决定了是否需要开庭的问题,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二、具体程序:
  
  
  第一,如果是本院的院长或者是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的话,程序如下:
  
  1.通常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并且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手里的话,上诉期一过,当事人没有上诉的话,这个判决书就生效了,不可以随意的更改或者是撤销。如果在之后发现了这次裁判的确出现着一定的问题,那么就通过再审的程序进行纠正就可以了。
  
  2.本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是可以行使这个权利的,如果需要再审的话,就应该先提交给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审理。如果重新审理的话,那么就开庭审理,程序和一审是一样的。
  
  第二,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再审的话,需要遵守以下程序:
  
  1.最高法院的职权比较特殊,它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复审,如果发现有错误的话,就可以提审,或者是指令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2.这两种方式都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之内的,具体是自己审理,还是让当地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都是视情况而定的,所以不管是哪种审理,通常情况下都是重新再来一遍的方式,也就是说需要开庭。
  
  第三,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再审:
  
  1.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是可以进行检查的,如果发现这个判决是有错误的,那么就可以自己提审,或者是要求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不管是自己审理还是要求别人审理,都可以视情况而定,但是结果必须要交由上级人民法院来检查,不可以再次出现错误。
  
  2.在我国,提起再审的程序是保证司法公正和严格执法的一个重要举措。在现实生活当中也是对于公民的权利的保障,一旦出现了冤假错案,对于公民权利的损害是严重的,所以尽量还是不要出现这种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综上三个方式,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谁进行审理,都必须要开庭审理,这是一个必经的步骤,任何机关都不可以省略。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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