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一、劳动合同法缴纳社会保险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缴纳社会保险规定是什么?单位需要在员工试用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形成劳动关系后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成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发生重大疾病、工伤事故等意外状况,产生巨额赔偿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自身承担。我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用人企业必须按比率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由企业财会代为扣缴。养老保险是鼓励企业和员工交纳,但不是强制的。因为养老保险的性质是员工缴纳保险期满15年并达到退休年龄,才可以领养老金,如果达不到这一条件,就只能一次性领取自己帐户里的金额(不包括公司缴纳的部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公司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二、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怎么确定?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指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费率,就是企业或者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社保基数申报和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7月。企业一般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一半则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在我国,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依法对其进行核定。综上所述,职工和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单位要为员工代缴社保,从次月就开始。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也是合同期限,在试用期单位也要缴纳社保而不是等转正再说。等职工退休年龄已到,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劳动合同终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高空坠物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是否赔偿
      高空坠物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是否赔偿要注意贬值的部分并不属于可以索赔的。机动车本身就是消耗品,而且基本上从4s店购买出来了以后就已经有所贬值,所以......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主要有哪些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主要有哪些?侦查阶段律师享有以下权利:1、代理权律师的代理权分全权代理和一般代理两种。律师有权依法为犯罪嫌疑人......


·非法行医罪的概念是怎样的
      非法行医罪的概念是怎样的你知道什么是非法行医罪吗?换句话说,非法行医罪的概念是怎样的呢?其实,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非法行医行为都会构成非法行医罪......


·故意伤害加重情节都有哪些
      故意伤害加重情节都有哪些有两种加重情节: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


·员工入职几个月签合同可以吗
      您都应该知道,员工如果进入一个公司,就必须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既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但是,......


·一直以来
      一直以来,买房对于每个普通家庭来说都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因为房价超出了现有的支出能力,就涉及到贷款、税款等问题,随之也就有了阴阳合同产生。......


·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1......


·寻衅滋事的批捕时间有多久
      一、寻衅滋事的批捕时间有多久寻衅滋事拘留的时间一般是10天左右,最长不得超过37天。如果公诉机关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为了协调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间的关系,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允许那些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单......


·延安市信息公开的规定是什么?
      延安的市民如果有想要了解的行政业务就可以启动政府的信息公开程序来满足自己的需求,那么,延安市信息公开的规定是什么?其实延安政府所遵从的信息公......


·非法持有一支汽枪犯什么罪?
      我国对枪支弹药的控制十分严格,任何人不得擅自持有,使用枪支弹药,否则就涉嫌违法。可是在一些偏远农村,仍然有村民持有具有杀伤力的汽抢,按照政策......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