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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92条如何进行解读?

民法典第192条如何进行解读?
  
  《民法典》的条款条文很多,其中有一条是很重要的,那就是第192条,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届满的效力的规定,需要掌握诉讼时的抗辩权,抗辩权的行使,抗辩权发生的效力,“同意履行”的意义这四方面的内容。
  
  《民法典》192条的解读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解读
  
  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届满的效力的规定,关于这条需要掌握如下四点:
  
  第一,诉讼时效届满只是使义务人享有抗辩权:即可对自己是否愿意履行请求权指向的义务作出决定,基于该意思力,故此抗辩属于权利,即抗辩权。第1款虽然使用“抗辩”,但其效果仍然指向的是抗辩权,这一点可从第193条规定可知,因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适用,这说明这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一项法律事实。
  
  第二,关于抗辩权的行使,义务人必须主张,否则不会发生效力,因为抗辩权是一种权利,如果不行使,不会发生效力。
  
  第三,抗辩权发生的效力只是使请求权陷入障碍,而非使请求权消灭;即义务人即使不按照债权要求履行债务,依然不会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阻却了不履行义务的违法性。由于请求权依然存在,即债权的受领权能以及给付保持权能依然存在,因当义务人自愿履行了义务,受领人不构成不当得利,义务人自不得请求返还。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同样只是使义务人享有抗辩权,但抗辩权的种类不同,其阻碍请求权的程度也不同。因诉讼时效完成而引发的是永久抗辩权,而基于双务契约引发的只是一时性抗辩权,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旦抗辩事由消灭,抗辩权也随即消灭。
  
  第四,“同意履行”只需要作出同意履行的表示即可,而无需实际履行为必要;一旦作出同意履行的表示,即可使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究其原因,不过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如此,诉讼时效届满赋予债务人以抗辩权,意在防止债务人因长时间经过而陷入举证困难遭受不利,换言之,使债务人从证据保存义务中解放出来,而一旦债务人同意履行,说明债权债务关系内容清楚明了,债务人并不存在这个证据保存问题,因此并无赋予其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权之必要,故认定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第195条第(二)项)。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诉讼时效制度援用人的范围没有规定,于此只涉及“义务人”。享有时效利益的不仅包括债务人,而且还有担保人,如保证人、抵押人等等。于此是否可以解释进“义务人”范围,似可考虑。当然类似规定亦可规定在物权编或合同编。
  
  《民法典》的新理念
  
  《民法典》第192条产生抗辩权,之前《民法通则》生效以后,在很长时间里一直是说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消灭的是上诉权,不消灭起诉权。然后法官可以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期间,期间完成的,就可以主动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来大家觉得这个是不对的,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做了一个诉讼时效期间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就是义务人产生抗辩权。特别是《民法典》第193条强调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在义务人这一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候产生抗辩权,可以抗辩也可以不抗辩。要是抗辩的话,就可以直接对抗请求权,就可以不履行义务了,但是要不主动行使诉讼时效的抗辩权的话,那就还要承担责任。
  
  这一部分特别规定还有几条:
  
  第一,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已经同意履行了就不能再抗辩了。要给债务人做诉讼代理人的时候,告诉当事人可不要瞎说,你本来产生抗辩权了,那还要履行,就不能再主张抗辩权了,抗辩权只能行使一次。
  
  第二,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不得请求返还,法律给了这样的权利为什么不用?大家说不,我就是诚信的人,那当然最好,不反对。
  
  第三,诉讼时效是一个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与之有冲突的约定无效,所以如果当事人自己约定诉讼时效是一年,这样的约定无效。
  
  第四,《民法通则》规定一年诉讼时效还要不要?当然不要,因为它和第188条相冲突,新法优于旧法。
  
  《民法典》第192条是关于诉讼时效届满的效力的规定,需要掌握诉讼时效届满只是使义务人享有抗辩权,抗辩权的行使与效率等的问题。《民法典》是关乎民事的法律,我们都应具体了解,如果遇到类似事件,可以根据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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