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分类诉讼标的规定是怎样的

分类诉讼标的规定是怎样的在不同类型的诉中,诉讼标的也有所不同。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基于与被告存在的某种实体法律关系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请求;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实体法律关系;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则是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第四章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解决的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或权利。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诉的客体,是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才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所以,当事人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便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二、诉讼标的和案由的区别民事案由和诉讼标的都旨在固定纠纷,帮助人们认识纠纷的本质,它们都在框定原告起诉的对象,法院裁决的对象,二者都是民事诉讼领域的研究对象。民事案件的案由,是指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判决中体现当事人请求法院裁判事项的概括性描述。案由实际上是诉讼标的在判决上的宣示。因此,识别案由应从识别诉讼标的开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案由就直接体现了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案由实际上就是当事人讼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这实际上就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的全部外延。诉讼标的与民事案由可谓互为表里。诉讼标的理论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理论的基石,它的理论研究直接影响着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和民事诉讼实践的进步;而民事案由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民事案件的受理与审判,根据民事实体法的现状对案件类型的划分,两者之间的差距可见一斑。具体而言,二者有如下区别:一、二者理论高度不同。诉讼标的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根基,是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诉讼标的理论长期以来被视为民事诉讼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其理论高度可见一斑。民事案由注重实用,它是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实践出发,对纷繁杂乱的民事案件进行的分类,由于民事案由的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其理论体系尚不成熟。案由相比诉讼标更倾向于实际应用,诉讼标的是案由的本质,案由是诉讼标的的外在表现。案由的表述贴近实用,只要正确表达案情的本质即可。 但诉讼标的理论博大精深,贯通整个民事诉讼法理论系统,牵一发而动全身,识别诉讼标的是正确确定诉讼当事人、确定民事判决的既判力范围的前提。二、二者类别划分依据不同:案由是按照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而分为十大类的,而诉讼标的一般是按照当事人提起诉的终极目的不同而划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也有按照提出诉的主体不同而分为本诉、 反诉和参加之诉的,它的类别划分与实体法联系不大。三、二者担负的功能不同。诉讼标的理论解决纠纷的识别问题,民事案由是将可诉纠纷的案件加以分类。诉讼标的理论不断向前发展,就是研究纠纷的最小单位,科学界定争议的实质。民事案由则是与民事实体立法齐头并进,将各类可诉纠纷归纳、概括并形成体系。从这一角度看,案由与实体法的联系要比诉讼标的与实体法的关系紧密。分类诉讼标是根据不同的诉讼案件,来制定不同额诉讼标,比如变更诉讼的诉讼标,确认诉讼的诉讼标等,这些都是诉讼中不一样的情况,其诉讼标也是不一样的。诉讼标也不是与案由一样的,在诉讼案件中,两者担任的责任与作用不一样。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政府工程占用湿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政府工程占用湿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一、政府工程占用湿地补偿标准是多少?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


·公司涉嫌民事纠纷股东替代诉讼是否可以
      公司涉嫌民事纠纷股东替代诉讼是否可以?公司涉嫌民事纠纷股东替代诉讼是可以的,但一定要经过公司的授权。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是:1、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


·哪些行为会构成绑架罪?
      哪些行为会构成绑架罪?一、哪些行为会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犯罪的犯......


·借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会去办理信用卡,信用卡可以很好的缓解我们的资金问题,但是信用卡有时候也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又比如说信用卡诈骗就是一个......


·行政拘留不超过多少天?
      我们都能够知道关于行政处罚的一些相关的举措,如果要是受到行政处罚,可能会拘留,那么行政拘留不超过多少天?根据相关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最长时间由......


·开发商通用完税证在哪里办理
      开发商通用完税证在哪里办理对于开发商来说,土地使用税是属于一项重大纳税支出,但是国家针对于开发商的土地使用税是可以分期缴纳的,也就是说,开发......


·什么是工伤认定级别标准?
      工人办理入职手续后,在次月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因工受伤,经过鉴定,工人可以拿到一笔赔偿款。劳动局根据有关鉴定标准,出具鉴定书,里面会......


·发生车祸责任方不愿履行责任怎么办
      发生车祸责任方拒绝赔偿的可以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在肇事方不肯赔付赔偿金并不愿意配合调解时,受害方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购买房屋的常见纠纷包括哪些
      购买房屋的时候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这点相信很多人都知道,因此才需要在购房过程中,当事人能够小心注意,尽量避免纠纷的出现,那具体来说购买......


·合肥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合肥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补偿标准合肥市区范围内征地补偿标准实行征地区片(见《合肥市市区征地区片划分图》)综合......


·逮捕执行程序是什么意思
      您都知道,公安机关要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逮捕的时候,是不可以随心所欲,而是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那么你知道逮捕执行程序的规定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