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围标串标的处罚判刑是什么?

围标串标的处罚判刑是什么
  
  一、围标串标的处罚判刑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223条以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6.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7.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8.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二、围标串标的其他责有哪些
  
  (一)行政责任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指:
  
  (1)以行贿谋取中标;
  
  (2)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民事责任
  
  串通投标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是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作出相应的赔偿。
  
  围标的本质其实也就是相互之间串通投标,这样的行为在我国达到了一定程度之后,才会被认定构成犯罪,之后依法追究行为人或者单位的刑事责任。若是还不能成立犯罪,但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同时就围标串标行为造成的损失,作出相应的赔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办遗嘱公证要准备什么材料
      办遗嘱公证要准备什么材料1、身份证和户口本对公民来说非常重要,无论到哪里办理什么事情,都是最基本的需要出具的资料,证明个人的身份信息,如果是已......


·一、买卖不破租赁适用于开发商吗?
      一、买卖不破租赁适用于开发商吗?买卖不破租赁适用于开发商,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确立过程可以看出,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


·常州五险一金查询方式方法
      我国要求企业必须给职工缴足“五险一金”其中也有职工和企业共同缴纳的。然而对于大多数劳动者来说,除每月消费之外往往不知道账户剩余资金为多少。这......


·不认罪后果在我们国家是怎样的?
      一直以来,我们国家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态度都是非常明确的,坦白从宽是我们国家所坚持的一种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在,归案之后当事人认罪的话,那么法院在......


·违章建筑拆除的程序是怎样的
      若某处建筑不是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修建或者没有取得相应的修建资质的话,那么对于这样的建筑多半是会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对于违章建筑,相关共组人员......


·户籍信息怎么更改
      1.一般变更需要提供的材料:本人要书写一份年龄更改申请书(本人签字按手印);提供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出生证明;村开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户口项目......


·一、安徽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安徽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怎么办
      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怎么办一、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怎么办(一)依据担保设立的原意,是为了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保证。如果主债务人履行了债务,那么主债......


·民事诉讼中的再审和二审的区别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再审和二审的区别是什么?一、二审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


·农村承包地可以建房吗
      农村承包地可以建房吗在我国农村,农田一般属于农业用地,是用来耕种的,任何人不能在农田上进行集体建房,只有宅基地才可以用于建设房子。如果你承包......


·借款期约定不明时效如何确定
      借款合同纠纷的时间拖得越久,证据收集的难度就越大,为此,法律对其作出了时效的限制。那么,在法律上,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多长呢?对于这个问题......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