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一、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有哪些?
  
  1、主体资格合法。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作为主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文体部门招收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须经劳动人事部门特批)。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合法,指用人单位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相应的业务,享有法律赋予的用人资格或能力。
  
  2、合同内容合法。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这里, “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就是法律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强制性规定。假若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为十个月,由于违背了上述“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显然是无效的。
  
  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因为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所以是无效的。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这样的劳动合同也应无效。
  
  4、合同订立的形式合法。
  
  《劳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对于以口头、录音、录像等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均无效。
  
  二、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收入;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三、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常见花招
  
  目前存在部分企业滥用的情形,比如试用期满才签、试用期很长、工资很低、试用期不参加社保等。
  
  1、首先要明确,可以有也可以没有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内的。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企业不能以试用期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内也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试用期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试用期的长短也有讲究。劳动合同期限个月以上不满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年以上不满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不能随意调整岗位工作地点、合同内容。双方应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至于单位可随时调整员工岗位、地点,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一旦单位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地点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如确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双方又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则可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
  
  4、休息休假首列合同必备条款合同内容:双方应确定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很多企业严重超时加班,有的还规定:单位可以根据生产需要,随时要求员工加班,员工不得拒绝。
  
  5、患病非因工负伤有相应待遇。企业应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保。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在医疗期内应有病假工资常见花招:一些用人单位常以参加社保职工也要交钱、有员工不愿参保为由,不为员工参保。还有些单位规定,员工患病停工治疗的没有工资。用人单位应依法参保并将为劳动者办理参加社保手续和扣缴社保费的情况如实告知职工。
  
  6、用人单位的“生死合同”无效。一些单位没有明确告知劳动者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有些合同还规定,如果因为劳动者“操作不当或违章操作”,发生的工伤事故单位概不负责之类的“生死合同”条款。 专家指导: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这种告知等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不能等劳动者咨询才告知。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构成劳动关系的主体,而劳动合同则有其他更多的要求。员工有任何不情不愿的因素在其中,都没有必要勉强在合同上签字,当时发现劳动合同的问题就要当面提出来,或者口头上和公司形成的相关约定也都是不作数的,劳动者对此要有基本认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一、公司怎么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一、公司怎么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以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1)试用期不合格;(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适用末位淘汰制度)(3)严重失职,......


·一、人伤交通事故怎样才算结案?
      一、人伤交通事故怎样才算结案?在交通事故处理角度上截止至交警部门出具正式交通事故认定书即为结案。但从事故损害民事赔偿角度,则到双方赔偿责任履......


·监视居住传讯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监视居住传讯时间是怎么规定的?一、监视居住传讯时间是怎么规定的?监视居住传讯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传唤、拘传时间一般为不超过12小时,最......


·民法典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问题在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中有对应规定。民......


·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表现有哪些?
      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表现有哪些?侵犯姓名权的表现: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1、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


·一、对于交通事故赔偿会过期吗?
      一、对于交通事故赔偿会过期吗?交通事故赔偿如果不及时处理是会过期的;车祸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为一年。但是如果在一年内,你向对方主张......


·夫妻子女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夫妻子女继承顺序是怎样的?夫妻子女继承顺序是完全相等,继承顺序如下所述。1、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


·淮安市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淮安市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一、淮安市产权交换式补偿1、淮安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


·租客不按合同毁约怎么办
      租客不按合同毁约怎么办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


·法律规定哪些夫妻一方的债务?
      哪些夫妻一方的债务夫妻虽为婚姻共同体的共同主人,他们的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某些方面甚至密不可分,但是夫妻作为人格独立的个体,他们仍可以存在......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要求的依据是什么
      分部工程主要是相对于单位工程来说的,其实您看到的竣工以后的工程都是由各种分部工程拼凑组成的。当然了,分部工程这对于建筑领域内的这些工作人员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