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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

债权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
  
  您都应该之知道债吧,但是我告诉您,债并不是只有借贷关系才会产生的哦,平时所说的借贷关系的债务,是二者之间相互签署契约产生的。那么债权是什么呢?债权法律关系又是什么呢?他的客体和他与物权法律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呢?不知道了吧,下面就这一问题为您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债权的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
  
  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物权法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 这两种法律关系有什么区别。
  
  1、前者主体之间是一对多;后者通常是一对一
  
  2、前者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分离;后者权利义务一般混合
  
  3、形成原因不同
  
  4、客体不同,一个是物,一个是行为
  
  三、债权的分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6、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以上,就是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还有债权法律关系与物权法律关系的区别以及债权的分类,看了这些,您是否懂得了债权法律关系呢,通过这篇文章的学习,相信您也对债权法律关系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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