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质押合同书面范文怎么写?

质押合同书面范文怎么写?
  
  质押合同书面范文
  
  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质押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转质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使用期限_________。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质物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二、甲方应为质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三、甲方办理或变更质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
  
  第五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移交质物、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质物及其权属证书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质押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险、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质物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转让或以质物提供担保;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使用、出租质物的,其所得价款应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用来清偿担保债权。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质押期间,质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产生的其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前款收取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四、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六、质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因上述原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七、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靖偿债务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 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或抵押、转质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及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须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等值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质物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通过上面的分析,相信现在您都知道了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区别,也了解了质押合同究竟该如何写。在签订质押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内容,避免后面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如果您在质押合同书面书方面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网站的深圳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食品安全标准内容有哪些
      食品安全标准内容有哪些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事故频发,人们对于食品安全也会处于高度重视的状态的。根据食品安全,我国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刑诉法发还条款是什么?
      一、刑诉法发还条款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企业通过劳动合同员工违约金吗
      企业通过劳动合同员工违约金吗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除了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


·劳务派遣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如何解除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如何解除劳务派遣合同?劳动派遣用工属于一种新兴的用工方式,此时劳务派遣单位也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签......


·江苏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江苏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新居住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最新居住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一、最新居住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行):第十四章 居住权第三百六十六条 ......


·投资方应该如何控制存单质押贷款风险
      方法如下:1、防止客户和质押人主体资格无效、生产经营违规违法、营业执照等证件过期的法律法规风险。2、防止质押权利的所有权、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问......


·对走私犯罪如何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


·商业合同质量诉讼管辖怎样规定的
      商业合同质量诉讼管辖怎样规定的1.当地的人民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


·一、离婚工伤赔偿款用于生活支出算共同财产么?
      一、离婚工伤赔偿款用于生活支出算共同财产么?工伤赔偿金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


·涉嫌玩忽职守罪如何量刑
      涉嫌玩忽职守罪如何量刑一、涉嫌玩忽职守罪如何量刑1、构成玩忽职守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2、构成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