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一、委托律师公证遗嘱可以吗?

一、委托律师公证遗嘱可以吗?
  
  可以的,也可以根据需求选择请不请律师。
  
  所谓公证遗嘱,一般是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
  
  二、公证遗嘱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三、公证遗嘱需要注意的事项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三、注意事项
  
  四、公证遗嘱需要多长时间完成
  
  《公证法》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办理公证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口述或书写遗嘱,公证人员要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査,在确认其有效性后,由公证员出具《遗嘱公证书》。经公证的遗嘱由公证员和遗嘱人签名并加盖公证机关公章,制成一式两份,分别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保存。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也须经过公证机关。同一继承有几个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同时存在时,以公证遗嘱为准。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证遗嘱一般是立遗嘱的人才可以做的事情,但一般公证遗嘱可以自己到相关的部门进行公证,但如果案件比较复杂的话那那么就可以请律师为自己办理公证的事宜,所以,不同的案件所处理的方法就会不一样,一定要按照流程来进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家庭暴力、虐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家庭暴力、虐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一、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虐待行为。它包括对配偶(前夫、前妻、同居人或男女朋友......


·协议离婚后想要回孩子抚养权可以吗?
      协议离婚后想要回孩子抚养权可以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一、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


·共同盗窃未遂案件是否存在犯罪中止?
      一、共同盗窃未遂案件是否存在犯罪中止?存在。具体有以下两方面内容:其一,实行犯的未遂情况。由于复杂共同犯罪的特点,共同犯罪人不尽然都是共同犯罪......


·行政诉讼被驳回又上诉审理时间是多久?
      行政诉讼被驳回又上诉审理时间是多久一、行政诉讼被驳回又上诉审理时间是多久?对于二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离婚时的夫妻财产该怎么分割才好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并不是解除了婚姻关系就够了,由于双方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因此在财产、债务上面可能就会出现交集,而在结束夫妻关系的时候自然就需......


·一、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续签是否赔偿?
      一、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续签是否赔偿?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需要赔偿,得分两种情况来看:1、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2、如果员工不续签,......


·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工资总额
      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工资总额会计处理上,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该计入企业的职工薪酬,相关规定如下:《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


·离婚房子如何分配 、离婚时如何进行房产分配
      虽然现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因为新型财产发生争议的情况越来越多,但是房产依然在离婚财产纠纷中占有很大比重,毕竟现在的房价普遍都很高,也是离婚夫妻......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我想这条可能大家都知道);(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条要注意:......


·周末培训开会算加班吗?
      很多单位为了提高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会选择在周末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是召开相关的会议。但是从加班的意义来看,单位安排劳动者周末培训开会算加班吗......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