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离婚诉讼地怎么选择才可以

离婚诉讼地怎么选择才可以离婚诉讼地的选择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法律规定实际上所确定的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离婚诉讼中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被告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实践中如果向被告住所地,即被告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的,可以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户籍证明来证明被告的住所的,但如果向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要向法院提供那些证据材料证明被告经常居住的呢?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3、房屋权属证书;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司法实践中,暂住证是证明经常居住的常见证据类型之一。综上所述,对于离婚官司在法院中提起诉讼,需要到有管辖范围的人民法院解决,一般都是在被告的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的地方的人民法院来管辖,不然法院可以以没有管辖权的理由拒绝受理该离婚案件。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药品管理罚没款办理流程是什么?
      药品管理罚没款办理流程是什么?药品管理罚没款办理流程是直接按照当地的交警部门所开具的罚款单上面的银行来进行一个罚款的账户的缴纳就可以了,建议你......


·我国法律规定重婚婚姻有效吗?
      我国法律规定重婚婚姻有效吗?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的婚姻是属于无效的婚姻,无效的婚姻会被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无效】......


·在我国保险公司倒闭了保险怎么办
      在我国保险公司倒闭了保险怎么办我国公民在生活当中购买保险的话,一般也是通过一些正规的,大型的保险公司进行的。不过目前我国市场上实际上从事保......


·医疗期满辞退员工提前通知要赔偿么
      医疗期满辞退员工提前通知要赔偿么?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就不需要支付赔偿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商标到期抢注时间界定的依据是什么
      一、商标到期抢注时间界定的依据是什么?商标到期后还未满六个月的,其他企业申请注册类似商标就属于抢注。商标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在期......


·专利申请受理的条件包括哪些
      专利申请受理的条件包括哪些在向专利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时候,当事人需要准备好相应的申请材料,同时支付一定的申请费用。但这并不是说就一定能获......


·补偿贸易借款合同
      立合同单位:  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订立本合同,......


·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
      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1、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第十三条固定......


·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自建房无证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自建房无证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农村无证自建房拆迁补偿一般包括两类: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


·劳务外包公司资质的规定是怎样的?
      劳务外包公司资质的规定是怎样的?凡是工程实行劳务分包的,肯定是需要具备劳务资质的,签约成功,一般合同都要去建设局备案,如果是通过必选的方式进......


·没有结婚证离婚时怎么分割财产
      在很多偏远地方,人们对结婚都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以为只要男女在一起生活就是结婚了,根本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如果在后期生活中男女感情破裂,......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