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监视居住什么情形下转为逮捕

一、监视居住什么情形下转为逮捕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5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二、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能不能同时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使用范围相同,凡是能适用取保候审的,也能适用监视居住,但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项强制措施不能同时并用,只能择其一适用。对于在什么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什么情况下选择监视居住,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在实践中则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但是在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提不出保证人,又交纳不起保证金时,才采用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度比逮捕轻的刑事强制措施,监视居住与逮捕不能同时执行,只能择一而行,但在一些情况下,监视居住也是可能转为逮捕,当然此时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否则不能直接进行转化。一般在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候,同时情节也比较严重,那么可以从监视居住转为逮捕。监视居住被依法转逮捕之后,那么就会将嫌疑人、被告人送入看守所,进行羁押,但要在这并不代表被收监。至于之后是否会被定罪判刑,具体要怎么处罚,会不会被判缓刑。这其实与有没有被监视居住不存在关系。不过,要是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同时之前又是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则可以折抵刑期。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主要是什么?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主要是发生的时间段不同,法律效力不同。(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


·如果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很严重的话
      如果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很严重的话,责任方在赔偿受害人的时候是需要支付相关误工费的,而被车撞误工费是怎么算的?对于误工费的算法一般是根据误......


·推测的言词证据的审查是怎样的
      推测的言词证据的审查是怎样的一、言词证据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国外对言词证据有不同的称谓,英国称为口头证据,口头证据......


·检察院批捕科办案程序有哪些?
      公安机关在对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后,按照律法规定公安机关需要提请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是否批准逮捕。如若基本犯罪事实成立,则可批准逮捕,反之,不批准......


·私募基金由谁募集,如何有资格?
      私募基金由谁募集,如何有资格?一、定义私募基金募集是相对于公募募集而言,是就证券发行募集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


·一、离婚案财产强制可以吗?
      一、离婚案财产强制可以吗?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拒绝给付应给对方的财物时,经审查如果原判决或调解正确,可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


·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特殊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特殊管辖规定是怎样的?一、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特殊管辖规定是怎样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特殊管辖规定第一审案件由基层或中级法......


·车主死亡怎么办理继承公证?
      车主死亡怎么办理继承公证?一、车主死亡怎么办理继承公证?(一)填写《公证申请表》根据你的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公证......


·构成刑事拘留的条件都有哪些
      构成刑事拘留的条件都有哪些一、构成刑事拘留的条件都有哪些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是针对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采取的,其期限为......


·合同单方面毁约没签订违约赔偿需要支付吗?
      合同单方面毁约没签订违约赔偿需要支付吗?如果双方签订了合同,但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不明确,现在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违约方应支......


·交通事故九级会赔偿多少
      交通事故九级会赔偿多少钱一、交通事故九级会赔偿多少钱(一)、医疗费:按实际支出计算。法院一般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据实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