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2023被监视居住能出门吗?

被监视居住能出门吗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自由要受到约束,要在指定范围活动,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外出。如果确实需要外出,必须向监视机关申请,从实际情况来看必须是天大的理由才可能获得批准。二、被监视居住的人应当遵守什么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7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所谓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所谓指定的居所是指办案机关在其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其中并不包括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检、法机关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接受讯问,以保证其目的的实现。(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根据公安部《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2)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3)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4)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5)实施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在监视居住期间,需要被监视居住人遵守相关的规定,要是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同时情节还比较严重的话,那么可以对其进行逮捕,之后送入看守所。而在此期间,对于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和委托聘请的律师之外的人,如需要会见的话,则需要先经过批准才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是什么?
      对于公司我们您肯定都会对此有所了解,确实现在的公司基本上时时刻刻都能发生在我们身边,身边在公司中上班的人也不在少数。对于公司我们国家有公司法......


·网贷只还本金可以吗不还利息可以吗
      网贷只还本金不还利息可以吗?不可能。现在一些网络贷款平台几乎都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想要最后只还本金几乎不可能。最终结果是一定要还的,但也有的......


·保证工程质量的组织措施有哪些
      保证工程质量的组织措施有哪些?作为工程最重要的就是工程的质量问题,建筑行业内部和法律上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而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就成了建筑行业......


·商标宽展费用是多少钱?
      商标宽展费用是多少钱?商标宽展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为1000元人民币,如果在宽展期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250元人......


·有行政处罚记录会影响贷款吗?
      有行政处罚记录会影响贷款吗?一、行政处罚记录影响贷款吗?行政处罚记录不会影响贷款的,向银行贷款需要的条件有: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


·大家在买卖二手房之前应当对二手房交易的流程有所了解
      您在买卖二手房之前应当对二手房交易的流程有所了解,这样才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因二手房买卖发生纠纷。二手房买卖的复杂性导致了二手房买卖过程有许多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在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如果不是属于没有人员受伤的轻微事故,那么通常都是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的。那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是怎样的呢?可能......


·家庭纠纷寻衅滋事罪如何处罚?
      家庭纠纷寻衅滋事罪如何处罚?家庭纠纷寻衅滋事罪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的前提是必须构成该罪,刑法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须达到......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几种情况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几种情况不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形有: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走私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2、......


·男女签订的婚前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据了解,绝大多数的女性在结婚前都会签订婚前协议,她们认为协议能让婚姻更安全,心里更踏实。婚前协议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


·企业倒闭清算顺序
      企业倒闭清算顺序一、《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