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不破租赁各方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1、房屋出租人有哪些权利
(1)租房屋的权利。这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是法定权利。
(2)收取租金的权利,这是根据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3)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用途,并对修补、扩建行使决定权。定期对出租房屋行使检查权。
(4)提前收回自住的权利。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行使这权利,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当然如果是约定的或显然是明显合理的原因,应该是允许的,规章规定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如收回让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居住或提供给年迈长辈居住。境外有法律规定基于自住的理由而提前收回。两年之内不得出租。
(5)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可行使索赔的权利。行使这权利在于法理由,根据建设部的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行使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权利。
(6)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合同期满,是否同意续签出租合同,是出租人的权利。
2、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1)负责查验承租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育龄人员计生证明;
(2)填写《私房出租登记本》并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
(3)督促、带领承租人于3日内到公安派出所或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办理申报暂住手续,承租人离开时,申报注销;
(4)负责对承租人进行法制宣传,发现承租人有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此外,房屋租赁人要缴纳税费,有:(1)合同印花税,出租双方各按合同金额的0。1%缴纳;
(2)营业税及附加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由出租人按租金的收5%交纳。
(3)租赁合同备案费,100元、件。
只要出租房和承租方都按照约定办事,一般就不会有任何的摩擦。买卖不破租赁主要是保护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毕竟承租方是弱势,不过也保护出租方的。买卖不破租赁不仅仅适用买卖的租赁物所有权的更改,也包含了其他的情况的物权变动比如说是因为继承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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