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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在诉讼中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呢?

一、法院能否在诉讼中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呢?  法院不可以在诉讼中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强制拆迁决定流程  政府在征收房屋中规定期限内未能与被征收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书,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行政诉讼,政府就可以申请法院对被征收人作出允许强制搬迁的裁定书,法院作出允许强制裁定书被征收人可以不服上诉到上级人民法院,如果规定期限内也没有上诉,法院裁定书生效,政府对被征收人强制有十天的催告期,过了催告期在法院的主持下政府就可以组织人员强制搬迁了。  三、法院裁定:七种情形法院不准予强执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原来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是看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这次新加入了“或者正当程序”,大大加强了审查的强度。另外,“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这充分体现了执行中对个人权益的保障。  同时,规定不予政府执行的七种情形,实际上都是针对行政机关现实存在的违法的情形。根据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经常容易犯的错误,来确定法院的审查标准,这个标准对于相对人来讲是保护性的;对行政机关是一种制约、监督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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