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管辖法院是哪里?
一、招摇撞骗罪管辖法院是哪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招摇撞骗罪的管辖法院应为招摇撞骗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所谓的“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一般是指以下情况:
1、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其居住地的群众更了解其犯罪情况,对人犯的押解又比较安全方便的案件;
2、人犯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居民强烈要求在居住地审判的案件;
3、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缓刑、管制,而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考察改造的。
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招摇撞骗罪的管辖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不了解的,可以向司法机关进行咨询办理,尤其是对诉讼管辖法院有异议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移送管辖的相关事项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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