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未遂是否是刑事犯罪?
盗窃未遂是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由此可以得知,盗窃未遂,如果只是以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目标的话,则一般情况下不应当按照犯罪处理。但有些情况下是例外,解释第二条列举的作为“较大数额”减半的情节,: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实践中发生的其他严重情形。
二、盗窃未遂的相关规定?
盗窃未遂在客观方面“未得逞”的表现毕竟有其特殊性,围绕盗窃未遂的界定这一问题,理论界存在争议,但比较权威的观点有以下三种
一是“控制说”, 认为只要盗窃者已实际控制所窃财物为盗窃既遂,反之构成未遂;
二是“失控说”,认为只要物主已失去对其财物的实际控制为盗窃既遂,反之为未遂;
三是“失控 控制说”,认为构成犯罪既遂,不仅物主已失去对其财物的实际控制,而且财物必须在盗窃者的控制之下,否则为盗窃未遂。
在当代社会,要想获得一定的财产的话,必须要通过自己的双手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获得,如果通过一些偷盗他人的钱财,那么肯定是属于违法行为的,而且在这个具体犯罪过程当中,如果由于客观方面原因导致未得逞,也是属于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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