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征地拆迁步骤有哪些?征地拆迁步骤详细说明有哪些?

征地拆迁步骤有哪些?征地拆迁步骤详细说明有哪些?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一、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
  
  征地拆迁,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暂停办理事项包括: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房屋、土地租赁;
  
  (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二、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报区县建委批准。
  
  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三、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时,提交下述文件: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拆迁实施方案、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建委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四、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公告主要内容: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报市建委备案。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内容:
  
  1、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包括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2、实行房屋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安置房屋地点、安置房屋面积、差价及结算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期房安置的,还应当明确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3、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地上物补偿、新批宅基地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交房地权属管理部门。
  
  六、如果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建委裁决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项目拆迁总户数的40%的,区县建委在受理拆迁人裁决申请前,应当组织听证。
  
  裁决可复议、诉讼。
  
  七、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
  
  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建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前,应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拆迁期限(1年+6个月)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建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
  
  九、拆迁结案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区县建委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通过以上我们整理的材料,相信您对征地拆迁步骤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其中开发商除了取得政府批准和拆迁许可证外,还应与拆迁方达成一致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合同,从而减少经济纠纷,如果存在拒不拆迁者,可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您还想了解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公民个人所得税可以退吗?
      公民个人所得税可以退吗?可以退税处理,具体条件有:1、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2、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


·员工试用期领证有婚假吗
      员工试用期领证有婚假吗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限内享有的权利及义务等均与正式员工相同,均有完全的劳动权利。而休婚假是属于......


·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由于实际购房者需要承担的风险是比较大的,
      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由于实际购房者需要承担的风险是比较大的,以此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往往当事人之间会协商签订借名买房协议,在其中的条款里面明确......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保证金的区别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保证金的区别是什么?我们都知道建筑工程质量十分重要,建筑工程在完工后若出现质量问题,没有办法像其它工程一样简单的拆掉重建......


·基金会的性质及功能有哪些?
      基金会的性质及功能有哪些?一、基金会的性质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


·一、陕西交通事故死36人如何进行处理?
      一、陕西交通事故死36人如何进行处理?(一)陕西交通事故死36人将会按照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


·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房产能买吗
      现实中,要是选择购买期房的话,那么此时的房价一般是比较便宜的,但此时购房者需要承担的风险也是相对较大的。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没有预售许可证的......


·民事诉讼个人授权委托书怎么写?
      民事诉讼个人授权委托书怎么写??买卖双方针对合同条款发生纠纷,无法解决的话,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诉讼了。个人没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诉讼的话,可以委托......


·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金是否需要验资?
      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金是否需要验资?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金是不需要验资的,全国实行注册资金认缴制,工商局已经不需要验资报告,换句话说,工商局已......


·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有哪些
      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有哪些中小企业前期在进行经营的时候,由于在经济市场上的影响力是有限的,又受到现在大型企业的冲击,中小企业要想在当今......


·一、法院假释裁定下来得多少天?
      一、法院假释裁定下来得多少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的规定,法院在收到监狱机关减刑假释建议书后,并立案后,应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