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民事案件中止的案件审理费是否会退还?

民事案件中止的案件审理费是否会退还?民事案件中止的案件审理费是不会退还的,民事诉讼的诉讼中止是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不同,主要区别表现在:诉讼中止是诉讼活动的暂时停止,恢复的时间无法确定,且中止诉讼程序的时间一般较长;延期审理只是推迟审理的时间,其他诉讼活动并不停止,下次开庭的时间一般能够确定,且推延开庭审理的时间较短。诉讼费如果交纳过了,中止事项结束后案件继续进行,不会另外收费。二、哪些情况下民事诉讼中止?民事诉讼的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三、民事诉讼时效是多久?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现代社会的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法制意识都是越来越强烈,所以一旦遇到什么纠纷的话,根本就不会采取以往粗暴的方式解决,而是到法院去诉讼,但是由于当事人死亡等客观条件存在导致诉讼发生中止,此时应当耐心的等待法院的通知,日后会继续的进行审理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怎么写?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怎么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是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必须填写的法律文书。劳动争议仲裁是指争......


·解除合同协议书怎么写?
      解除合同协议书怎么写?一、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法定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


·在我国的企业怎么上市?
      一、在我国的企业怎么上市?1.商品进入市场。2.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经审查同意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上市流程大致分为“改制阶段”,“辅导阶段”,......


·著作权民事裁定的概念是什么?
      著作权民事裁定的概念是什么??一、著作权民事裁定的概念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在中华......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法院会判多久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法院会判多久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法院的判决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


·个人债务纠纷该怎么举证?
      生活中个人债务纠纷极其常见,想要获得胜诉,就得举证。举证说难不难,每一个人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都会简单举证证明别人有过错;但举证也不容易,因为只......


·不能授予专利的主体有哪些?
      不能授予专利的主体有哪些?不能授予专利的主体是单位,只有个人才能够申请专利。因为专利发明人只拥有名誉权并非财产权,只能变更不能转让;专利申请人......


·分公司签的合同自己可以承担吗
      分公司签的合同自己可以承担吗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


·诈骗没证据会被通缉吗
      不会,如果没有证据的,是不能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的,需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赡养费数额怎么确定,有哪些途径可以确定
      赡养义务中最重要的就是支付赡养费了,而此时对赡养费数额的确定却是一个比较重要,同时也是很复杂的问题。实践中,根据各个家庭的具体情况不同,赡养......


·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条件的关系是什么?
      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条件的关系是什么?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