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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的权利有哪些?

司法鉴定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司法鉴定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获得合法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三)依法回避;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遵守规定
  
  1、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业。
  
  2、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委托人的宴请和礼品。
  
  3、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4、司法鉴定人应按时完成鉴定任务。
  
  5、司法鉴定人应依法遵守回避制度。
  
  6、司法鉴定人应依法按时出庭质证。
  
  7、司法鉴定人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8、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9、司法鉴定人应每年参加中心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及培训。
  
  10、鉴定要到现场,必须有二人以上参加。
  
  四、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五)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综合上面所说的,司法鉴定人一般就是为受害者所鉴定残疾的人,此类人员一般所享受到的权利我国也是专门给出了规定,但此权利一般都是与享有与鉴定相关的事情,所以,作为一个司法的鉴定人就一定要遵守条款,如果违法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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