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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驳回原告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诉讼中驳回原告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中驳回原告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二、当事人诉讼请求被驳回后怎么办?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综上所述,公民的利益被行政机构侵害的,其可以发起行政诉讼。当然,如果诉讼法院选择不对、存在重复起诉情况、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或者当事人不具备资格的,法院可以驳回起诉,不予受理。这样,当事人应当尽快的查明原因,准备材料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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