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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证据有哪些

故意毁坏财物证据有哪些
  
  一、故意毁坏财物证据有哪些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前科;
  
  2、起因、动机、目的;
  
  3、毁损财物的时间、地点、方式手段、工具、对象、后果等;
  
  4、毁损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等。
  
  (二)被害人陈述
  
  1、被侵害人的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3、毁损财物的起因、时间、地点、方式手段、工具、对象、后果等;
  
  4、毁损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等。
  
  (三)证人证言
  
  (参照被害人陈述)
  
  (四) 物证、书证
  
  1、被毁坏财物、作案工具的原物及照片;
  
  2、扣押物品清单。
  
  (五)鉴定结论
  
  被毁损财物的价值鉴定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公共场所的监控录像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其他录音、录像、电子数据。
  
  (七)辨认笔录
  
  被侵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嫌疑人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场所、人员、物品进行指认。
  
  (八)勘验、检查笔录
  
  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形成的笔录、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九)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然人)的年龄、身份证据材料,包括:户籍信息;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自诉吗?
  
  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公诉案件,不能自诉。
  
  我国刑法对自诉案件的分类如下: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一)》33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严重情形的
  
  因此,如果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则参照上述标准会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责
  
  如果不够追究刑责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追究行政责任。
  
  无论是追究刑事责任还是追究行政责任,都必须依法赔偿受害人。
  
  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若行为人是出于过失毁坏了公私财物的,那不能成立本罪,由此可见本罪属于故意型犯罪。而实际上行为人究竟是出于什么目的而毁坏公私财物,这并不是定罪的关键,其犯罪目的只是要想要让财物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若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还不足以构成犯罪,至少也是属于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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