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父债子还的最新法律包括了什么内容

父债子还的最新法律包括了什么内容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之规定,借款关系一旦形成,除非双方当事人协议变更,否则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此时的还款人仅能确定为订立合同时的借款人。因此,父债子还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在以下情况,子应当代替父亲偿还债务:1、接受了父亲的赠与,造成父亲的债务不能偿还,不论这种赠于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2、从父亲那里继承了遗产,在接受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3、父亲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别是用于子的生活,而子又是与父亲一起生活。在我们国家,很多的时候,父借款是为了家庭生活,也不排除是为了子女的生活培养,所以,到底是花了借的钱,是不容易区分的;如果父亡故后,子拒绝归还,法律上虽然没有什么责任,但不符合道德传统,所以,我们还是提倡在子自愿的情况下,在能力范围内,代替父偿还债务,以减少社会纠纷,发扬光荣传统和社会公德。在法律上,儿女没有替父母偿还债务的义务。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是父亲作为主体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子女无关。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这一规定要求儿子作为继承人要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 但这不是“父债子还”。作为继承人你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继承遗产的情况, 来决定是否需要偿还父亲生前所欠债务的数额。如果你愿意偿还父亲的旧债,就不用受遗产实际价值的限制了。综上, “父债子还”的说法是不对的。总之,父债子还的最新法律规定在继承了父亲遗产、接受父亲赠予、使用父亲所借财务的情况下,儿子需要偿还父亲的债务。除此之外的父债子偿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们在生活中应多了解法律常识才能避免自己掉入法律盲坑。在平时生活中,如果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拨打本站热线,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律师服务。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误工费对于我们来说都是不陌生的
      误工费对于我们来说都是不陌生的,只要是因为种种原因造成受害人不能进行工作的,肇事者都需要进行误工费的赔偿,那么患者死亡的误工费需要赔偿吗?这肯......


·房屋买卖要交哪些税费
      房屋买卖要交哪些税费1、房屋买卖所需缴纳的税契,根据国家契税条例的规定,房屋买卖要向国家交纳契税,征收的标准是按房屋买卖成交价的3%~5%收取,......


·视具体情况而定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或者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人民法院会在三个工作日内......


·一、下岗工人补交医保是生效的吗?
      一、下岗工人补交医保是生效的吗?下岗工人补交医保是生效的。社保补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有几个月没有正常缴纳,之后又将这些月份的社保补缴......


·房租合同3天内毁约需要承担违约金责任吗?
      房租合同3天内毁约需要承担违约金责任吗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民法典:百零七条......


·一、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划断标准是多少?
      一、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划断标准是多少?1、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


·一、代书遗嘱的无效条件是什么?
      一、代书遗嘱的无效条件是什么?1、代书遗嘱的无效条件是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没有在遗嘱上签字,代书人是无民事行......


·试用期内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很多人认为既然是“试用”,就是还没有完全固定下来的意思,那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就不需要有任何理由地可以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想......


·继承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继承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有哪些?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因此,......


·因疫情待岗期间工资怎么算
      因疫情待岗期间工资怎么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因疫情待岗期间,超一个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