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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免责事由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免责事由有哪些?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侵权责任法》将被废止。《侵权责任法》免责事由有哪些的问题在《民法典》中有对应规定。
  
  一、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也规定了在具备某些条件时,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受害人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人过错】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二、特殊侵权纠纷的情形有哪些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我国《民法典》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若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侵害,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否则一般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些免责事由,适用的是举证倒置规则,若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能承担举证责任,就不会免责。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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