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荣誉权在民法总则中是指什么?

荣誉权在民法总则中是指什么?
  
  关于个人的一些权利在民法总则当中都是法定化了的,在现实生活当中如果这些权利遭受到侵犯的话,我们是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来进行维权的,例如荣誉权,那么荣誉权在民法总则中是指什么呢,下面就由我们来为您解释一下。
  
  一、荣誉权的民法总则指的是什么?
  
  荣誉是特定人从特定组织获得的专门性和定性化的积极评价。公民、法人的荣誉权是人身权中一种重要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民法通则》第 102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二、哪些权利属于荣誉权
  
  荣誉权包括以下权利:
  
  1、荣誉保持权
  
  荣誉保持权,指民事主体对获得的荣誉保持归己享有的权利。保持权的客体是荣誉本身,荣誉本身包括各种荣誉称号,各种奖励,表彰以及荣誉职衔,如名誉博士,名誉校长等。这些名誉职衔,其实并不表明被授予者的学识,能力等达到了博士水平或某种职务的要求;而是在于机关、组织授予主体的一种荣誉,使其享有名誉职衔的精神利益或一定的物质利益。
  
  2、精神利益支配权
  
  精神利益支配权,是指荣誉权人对其获得荣誉中精神利益的自主支配权。荣誉权的精神利益指荣誉权人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尊敬、敬仰、崇拜及荣耀满足等精神待遇和精神感受。对精神利益的支配包括对该种利益的占有、控制、利用,但不得将荣誉的精神利益予以处分,如转让他人享有或转让他人利用。
  
  3、物质利益获得权
  
  物质利益获得权,指权利人对附随于荣誉的物质利益所享有的法定取得权。此权意味着权利人在获得荣誉的情况下,有权依照领奖的章程或授予机关、组织的奖励法,对应该获得的物质利益而主张权利。
  
  4、物质利益支配权
  
  物质利益支配权,荣誉权人对于已经获得的物质利益享有支配权。这种支配权有两种形式:其一是完整支配权,其二是有限支配权。完整支配权指对荣誉的一般物质利益的支配权,其性质属于财产所有权,即自物权。有限支配权指对因荣誉所生的物质利益不享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只享有受时间限制的占有权
  
  5、荣誉获得权
  
  荣誉获得权,指主体在符合法定标准时,而组织没有授予其荣誉,就可以向组织主张该应获得的荣誉的权利。荣誉权内容中是否应该包括荣誉获得权,这也是关系到荣誉权性质的问题。
  
  三、侵犯荣誉权的表现有哪些
  
  侵犯荣誉权的表现如下:
  
  1、非法剥夺他人荣誉
  
  这是最为常见的侵害荣誉权的行为。这一行为的主体一般为荣誉的授予组织。如有的荣誉授予组织在没有法定理由或非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剥夺他人已获得的荣誉。
  
  2、非法侵占他人荣誉
  
  这是指行为人以非法的手段,窃取、强占、冒领他人荣誉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非法侵占他人荣誉的侵权者与荣誉权人有一定的联系或关联。如某企业领导以该企业技术人员的一项设计为自己申报奖项并最终获奖,这即是非法侵占他人荣誉。
  
  3、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
  
  主要的行为方式包括对他人获得的荣誉心怀不满,向授予组织诬告、诋毁荣誉权人,或者当众摘人荣誉牌匾、撕人荣誉证书,或者公开发表言论诋毁他人荣誉名不符实等行为。这里应注意的是,诋毁他人荣誉侵权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限,如果只是发表一般的不当评价,不宜作侵权处理。
  
  4、侵害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
  
  获得荣誉往往能带来相应的物质利益。如果仅是由于过失而损毁他人的奖杯、奖品等物,则应以一般的侵害财产行为论处。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荣誉权在民法总则中是指什么的相关资料,关于荣誉权的规定我们认为荣誉权其实就是个人的荣誉的权利,如果有人侵犯到自己荣誉权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您一定要注意区分民法总则当中的荣誉权和名誉权,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直接在线咨询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哪些程序?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哪些程序?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2、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


·股东撤资产生的纠纷如果处理?
      一、股东撤资产生的纠纷如果处理?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是不能抽逃出资的,如果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债权......


·合同生效是什么意思?
      合同生效是什么意思?(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及法律规定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取得合意,双方订立的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


·除了资格比较老的员工以外与单位的合同往往都是有固
      除了资格比较老的员工以外与单位的合同往往都是有固定时间限制而在到期后就自然解除了关系,但正常情况下单位和员工达成了共识愿意再次继续他们的法律......


·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辩护的情形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


·减少抚养费纠纷起诉状起诉成功的条件有哪些?
      在当代社会,抚养孩子是婚姻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但往往离婚现象也非常常见,离婚时的抚养费就成了许多怨偶所争执不休的问题,有些人认为自己所缴数额......


·最新离婚案件关于抚养权怎么确定?
      最新离婚案件关于抚养权怎么确定?抚养权的确定方式: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孩子,通常情况下是要随母亲生活的,但是如果母亲有以下几点特殊情况的,则剥......


·处罚采购产品质量不合格措施有哪些?
      处罚采购产品质量不合格措施有哪些?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包括没收这些不合格商品,没收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利润,并根据不合格商品的货值......


·对于司法鉴定南京的收费规定和标准是什么?
      在诉讼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一些专门性问题,需要司法机关或者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来对这个问题进行鉴定,依法作出专业性的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鉴定的......


·婚姻里夫妻可以共处一室
      婚姻里夫妻可以共处一室,离婚后总有一方必须搬离。对于没有居住场所的人来说,房屋产权争夺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房子的可观价值也导致双方争执不肯退让......


·2023年离婚需要30天冷静期吗?
      离婚需要30天冷静期吗?新的《民法典》明年初实行后离婚需要30天的冷静期,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