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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量刑情节中从轻处罚有哪些

认定行为人构成强奸罪的,此时也是需要结合实际的犯罪情节做出处罚,并不是只要构成了强奸罪,就一律判处死刑,这样显然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而在强奸罪量刑情节当中,具体又可以区分为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究竟这些情节都有哪些?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强奸罪量刑情节中从轻处罚有哪些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的从轻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类:
  
  1、特殊主体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
  
  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典型的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入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强奸罪量刑情节中从重处罚有哪些
  
  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④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 b 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一、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二、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不管是认定构成什么罪,实际量刑处罚的时候其实都是需要考虑到具体犯罪情节的,这样才能做到要求的罪刑相适应原则。而对于强奸罪量刑情节,主要涉及到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两类,具体对应了哪些情形,上文中已经做出了阐述,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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